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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離婚案件的相關問題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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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婚是指夫妻一方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的婚姻。軍人職業的特殊性決定了軍人的婚姻家庭關係與普通公民有所不同,軍人的婚姻狀況,不僅涉及軍人的切身利益和家庭幸福,而且會影響到國家的安全和社會穩定,因此我國法律對軍人婚姻給予特殊保護。審判實踐中,依法妥善處理好涉軍婚姻案件,具有重大的意義。
一、軍婚保護條款存在的意義
對軍人婚姻實行特殊保護是我國紅軍時期就有的優良傳統,如1934年4月8日制定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紅軍戰士之妻離婚,須得其夫同意。」抗日戰爭時期頒布的《晉察冀邊區婚姻條例》規定:「抗日軍人之配偶,非於抗日軍人生死不明逾4年後,不得為離婚之請求。」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於1950年頒布的第一部婚姻法對軍人家庭的離婚問題作出專門規定:「現役革命軍人與家庭有通訊關係的,其配偶提出離婚,須得革命軍人的同意。」1980年頒布的婚姻法第26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199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規定:「國家採取措施保護現役軍人的榮譽、人格尊嚴,對現役軍人的婚姻實行特別保護。」同年頒布的新刑法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236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可見,保護軍婚是我國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
2001年修改婚姻法時,有一些反對繼續對軍婚給予特殊保護的觀點,主要有:
1.對軍婚給予特殊保護與基本法理相悖。
2.保護軍婚的規定把一部分婦女離婚自由的權利剝奪了,如果現役軍人的配偶沒有離婚自由,勢必使許多人在擇偶時敬而遠之,反而加劇了軍人擇偶難。
3.在和平環境里,軍人僅是一種職業,不能因為職業不同而讓一方控制另一方的婚姻自由。
4.部隊中男性軍人占大多數,保護軍婚主要是保護男軍人的婚姻,保護軍婚實際上導致了男女地位人為的不平等,違反了男女平等的原則。
5.保護軍婚不符合國際慣例。
6.作為公法的刑法已經規定了對軍婚的特殊保護且量刑幅度較重,婚姻法作為涉及個人感情的私法沒有必要再加強對軍婚的保護。
面對眾說紛壇的局面,立法機關在修改婚姻法時,多數意見認為,對軍婚還是需要有一定的特殊保護的,這是因為:
1.相當多的軍人駐守在邊關、海防及遠離城市的軍營內,長期不能與家人團聚,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保護軍婚是國防建設、穩定軍隊的需要,是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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