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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組織對發展中國家主權的影響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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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 經濟 全球化的進程中,國際經濟組織在層次結構、職能範圍上對 發展 中國 家主權的影響日益加深。這種影響有積極和消極兩個方面,發展中國家應認真分析,積極應對。
關鍵詞:經濟全球化;國際經濟組織;主權;
發展中國家國際經濟組織是伴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在國際 組織大發展的形勢下壯大起來的。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隨著經濟全球化浪潮的加速,國際社會 政治 經濟關係日益密切,世界進入相互依賴時代,推動了國際組織突飛猛進的發展。其中國際經濟組織發展更為迅速,關貿總協定、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都產生於二戰結束後。冷戰後的1995 年成立的、有「經濟聯合國」之稱的世界貿易組織,其勢力不斷發展壯大,更標誌著國際經濟組織的發展進入到新的階段。當前,國際經濟組織對國際社會經濟事務的影響也日益擴大,對發展中國家主權的影響惹人注目。為此,本文擬對國際經濟組織對發展中國家主權影響的層次結構、職能範圍和影響的二重性進行探討。
一、國際經濟組織對發展中國家主權影響的層次結構經濟全球化時代的國際經濟組織及其規則非常顯著地侵入發展中國家的主權領地內,它對發展中國家的主權從三個層面上形成影響。
1.最高層次的全球性經濟組織(協定)的影響
世界範圍內的國際經濟協調是由全球性的國際經濟組織負責的,例如,世界貿易組織、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尤其是世界貿易組織,其職能已不僅僅是協調國際貿易,而且幾乎包括所有的世界經濟活動。參加世貿組織的發展中國家在國內外經濟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都必須嚴格遵守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規則,把許多經濟主權讓渡給世貿組織。這從最高國際層面上影響到發展中國家主權的行使。
2.中間層次的區域性經濟組織和協定的影響
作為經濟全球化組成部分的區域集團化,是當今世界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特徵。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統計,截至2001 年底,世貿組織得到通知的區域經濟組織有200 多個,其中150 多個組織的協議仍在生效。
幾乎所有的WTO 成員都參加了一個區域經濟一體化協議,有些WTO 的成員甚至成為10 多個區域一體化協議的成員。目前,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參加了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這些組織對發展中國家的經濟主權也在區域範圍內進行限制和約束,而且這種約束和限制比經濟性世貿組織更強。
3.最低層次的雙邊組織和協定
對於那些涉及兩個國家的國際經濟問題的解決,單獨依靠其中一國的調節是不能發揮作用的,需要通過雙方的組織(協定)來協調,參加這些雙邊協定的發展中國家,在雙邊協定和組織生效後,就必須遵守有關協議,從而使本國主權受到一定的約束和限制。
例如,中國加入WTO 之前的中美最惠國待遇協定;2003 年6 月中俄兩國簽署石油管道的能源利用協定,這些都是裁定協定兩國之間分歧、矛盾的準則,使兩國主權受到一定的約束和限制。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一步發展,發展中國家參與全球性、區域性及雙邊性組織(協定)的狀況日益增多。這種狀況從高中低三個層次對發展中國家主權的影響越來越大。
二、國際經濟組織對發展中國家主權影響的職能範圍
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國際經濟組織對參與其中的發展中國家的主權從多方面進行限制,也就是發展中國家主權的內外經濟職能從多方面有限度地(根據協定)轉移到國際性、區域性或雙邊國際經濟組織中。
1.經濟法規、經濟原則、經濟制度的創建職能
過去經濟法規、經濟原則、經濟制度的設立都是一國主權範圍內的事,發展中國家把其看作是主權不受侵犯的重要體現。但是,在經濟全球化條件下,發展中國家這種主權職能部分轉移到國際經濟組織中,國內經濟政策法規、國內的經濟體制要同國際接軌,發展中國家要執行國際經濟組織制定的經濟法規、經濟政策,甚至經濟體制的市場化程度都要得到國際社會的承認。例如:加入WTO 的發展中國家必須接受WTO 規則體系,其中包括有《關貿總協定》在內的20 多個具體領域的協定、議定書、決定、諒解等。WTO 調整的領域從傳統的貨物貿易發展到服務貿易,從關稅減讓發展到非關稅壁壘的限制和拆除。發展中國家國內製定的法規政策若與此有抵制的必須限期拆除。
2.監管職能
一般來講,發展中國家有關制度的實施都是由本國政府執行的,是本國政府主權範圍的事情,包括進出口關稅的減讓、國內貿易政策的透明化等。但是,在經濟全球化條件下,發展中國家的這些監管職能轉移到國際有關經濟組織中去,由這些組織根據有關法則進行監督。例如:在經濟方面,GATT、WTO 都有自己一套有效的監督懲罰機制。這種機制實質上侵蝕了一部分國家的經濟主權,由於其規則由西方已開發國家制定,發展中國家受到的主權侵害更為嚴重。
3.解決爭端職能
在國際社會中,發展中國家解決國家間的經濟利益矛盾是在國家政府間協商的。但是,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一步發展,國際間的經濟交往擴大,不同國際主體之間的經濟爭端增多,日益複雜化,因此,國家主權範圍內調節的局限性突現,國際經濟組織開始介入發展中國家的有關國際爭端,代行某些國家主權職能。世界貿易組織在關於解決爭端的規則與程序中,全面規定了其解決爭端的政治方法(包括協調、斡旋和調解)、 法律 方法(包括專家組審議和上訴)、裁決的執行與監督、救濟辦法等,還專設了爭端解決機構(DSB)。世界貿易組織在爭端機制解決上有突出的三點要求:其一,DSB 的裁決具有約束力;其二,有一常設上訴機構,受理關於法律問題的上訴;其三,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應當對違犯規則事件在多邊爭端機制下尋求救濟,在裁決不能得到實施時可採取補償和交叉報復的制度。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適用於該體制所管理的一切協議和決定,沒有例外[1](P150)。
世界貿易組織解決爭端具有安全、可預見、執法權威性等特徵,從某種意義上代替了國家主權的經濟職能,這將對發展中國家成員國的國家主權產生影響。世界貿易組織在成立後的前6 年,受理了200 多件貿易糾紛,其中大部分發生在發展中國家和西方已開發國家之間,既有保護髮展中國家權益的好的結果,也有損害發展中國家經濟主權的不良後果。這些解決爭端的機制在區域性經濟組織中也存在。例如,在發展中國家參加的北美自由貿易區組織中,就存在一個受理國家之間爭端的制度,而且還平行地設有一個解決投資者和成員國之間爭端的制度。在亞洲,作為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的東南亞國協,在1996 年6 月也成立了一個解決東協各國內部貿易糾紛的仲裁機構。所有這些解決爭端機構的設立都在不同程度上影響發展中國家主權職能的發揮。
三、國際經濟組織對發展中國家主權影響的二重性目前,對於經濟全球化中國際經濟組織對發展中國家主權影響的認識,有一種較普遍的觀點,就是意識到了挑戰、侵蝕和衝擊等負面作用的嚴峻性。這從一個方面反映出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發展中國家主權處於不利地位的事實。但是,我們認為這還不夠,國際經濟組織對發展中國家主權的影響還有另一面,即積極的一面,由於和國際經濟體制接軌,加入國際經濟組織也有利於發展中國家主權增強。我們把這兩個方面的作用稱作二重性。具體來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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