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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活動的法治化綜合防治對策研究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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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年頻發的恐怖活動使當代世界部分國家、地區陷入恐慌之中,這些恐怖活動嚴重威脅人類的生命財產安全,嚴重阻礙社會經濟的快速、繁榮發展,引發社會動亂,破壞國家的正常社會生活秩序。受國際恐怖活動、境內外恐怖主義勢力滲透煽動的影響,我國面臨的恐怖主義活動威脅越發突出,近些年發生的恐怖主義案件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嚴重的損害,筆者認為恐怖活動對我國國家安全、經濟發展、社會穩定、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民族團結構成了嚴重的威脅。隨著反恐形勢日益嚴峻,越來越多的專家、學者加強對各國反恐怖主義犯罪法律規制的探討,各國也針對多變的反恐形勢不斷頒布各類反恐怖主義法律、法規。從廣義上來說,恐怖活動通常是以暴力活動方式,製造社會恐慌,達到政治目的的行為;從狹義上來說是為了達到政治目的,對不特定個人或多數人使用暴力手段及方式,從而引起社會恐慌的犯罪行為。本文從狹義角度,重點從恐怖主義犯罪的角度結合近年來國內外發生的恐怖活動,分析當前反恐怖主義活動的現狀,通過對反恐怖活動主要國家和地區法律規制的比較,為我國恐怖活動的法治化綜合防治提供依據。恐怖活動其他方面略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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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恐怖活動與恐怖主義犯罪概述

第一節 恐怖活動的源起與變化
恐怖活動的起源以及恐怖活動的發展是研究恐怖主義犯罪的必不可少內容。對恐怖活動進行追根溯源,探尋其含義,對於我們正確把握恐怖主義犯罪的本質和特徵,清楚認識其構成要素,是大有裨益的。公元前 7 世紀,亞述帝國對巴比倫進行的殘暴鎮壓,是世界歷史上最早的國家恐怖主義1。而在公元前 71 年,古羅馬帝國將斯巴達克斯起義軍的 6000 名戰俘釘死在道路兩旁的十字架上,這又是一次統治者維持其統治所使用的恐怖主義手段。歷史學者一般認為,運用暴力手段製造恐怖或進行恫嚇是人類征服對方的一項古老的政治策略。在中國,公元前 227 年,燕太子丹為了不想讓秦國兼并燕國,派荊柯暗殺秦王,這是中國古代七國在國家兼并戰爭中,以君主為目標,以政治訴求為目的而進行的國家恐怖行為。恐怖主義(terrorism)這一概念源自法語“terreur”,最早出現於法國大革命時期,用於描述雅克賓派對反動舊權貴的暴力鎮壓所形成的恐怖狀態,也是一種國家恐怖主義的代表。在 20 世紀 30 年代前,恐怖主義較少指革命運動或是指以推翻政府及其領導人為目標的暴力,主要是專制國家對人民所採用的殘暴鎮壓行為2。歷史上早期的恐怖主義犯罪往往局限於個別地區或國家,且手段以暗殺和國家暴力為主;恐怖分子的動機和心理,往往以利他的面目或政治目的出現,與一般普通的暴力犯罪侵害的客體明顯不同。但是,歷史上的恐怖主義活動仍然包含了一些現代恐怖主義的基本因素和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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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恐怖活動的危害
恐怖活動會對國家安全與穩定造成危害,一番社會衝突與動亂,侵害公民生命財產安全,阻礙經濟快速繁榮發展,對整個社會的發展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恐怖主義易在國家內部造成動亂,使國家動盪不安。不同於一般的有組織犯罪,恐怖主義具有非常明確的政治目的,根本目標在於通過暴力活動造成的民眾恐慌心理削弱政府權威,對政府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施加壓力和影響,宗教極端主義與恐怖主義結合,試圖在全國建立宗教極端勢力的政權。恐怖主義頻發的國家往往政局動盪,政府治理能力和安全局勢控制能力極大降低。“9·11”事件後巴基斯坦的政局動盪即與近年來國內恐怖主義活動的猖獗有著密切關係。巴基斯坦前總理、人民黨主席貝·布托遭遇自殺式恐怖襲擊身亡,使得巴基斯坦國內的政治局勢更加動盪。西方國家強調,巴基斯坦作為一個擁有核武器但又被恐怖主義控制的國家,核安全受到極大威脅,對於世界而言,巴基斯坦是一個隨時可能一觸即發的“炸彈”。跨國恐怖主義發展為外部力量介入地區事務提供了可能,加劇了地區局勢的複雜性,使維護地區安全與穩定的難度增大。恐怖主義活動的猖獗往往意味著地區國家對安全局勢的管控力較弱,該國或地區無法依靠自身能力應對恐怖主義挑戰,在這種情況下,外部力量的介入就不可避免。外部力量的介入必然會給地區局勢增添新的變數,“從根本上威脅到地區集體的安全所有權”1,使地區的安全穩定由於存在多元利益主體而不易獲得。美國在“9·11”事件後發動阿富汗戰爭,藉口就是阿富汗塔利班政權縱容和包庇對美國實施恐怖襲擊的“基地”組織。美國及其北約盟國藉助反恐戰爭成功介入阿富汗事務,成為影響阿富汗安全與穩定的最重要外部力量。儘管美國擊敗了塔利班,但塔利班並未被消滅,而且隨著形勢的變化不時採取行動,仍是阿富汗安全與穩定的最大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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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恐怖主義犯罪的概念
隨著恐怖活動在世界範圍內的具有周期性的頻發,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關注“恐怖主義”這個新的概念。雖然學術界並未就“恐怖主義”的定義達成共識,形成統一說法,但是因為恐怖主義活動所帶來的社會危害性的巨大,各個國家都將恐怖主義寫進了法律條文,以期遏制恐怖主義活動的發生。“9·11”前幾年,中國法學專家開始從事恐怖主義研究,主要是翻譯介紹國際恐怖主義的活動及國外學者反恐鬥爭的論著。“9·11”之後,我國學術界、法學專家就恐怖主義研究相關成果大量湧現。如我國學者分別對恐怖主義犯罪的概念進行了詮釋。陳興良教授是國內最早對“恐怖主義犯罪”進行界定的學者之一。他認為,恐怖主義犯罪是指直接反對一個國家而其目的和性質是在個別人士、個人團體或者公眾中製造恐怖的犯罪行為。田宏傑教授對於“恐怖主義犯罪”的理解則更加深入些,他認為恐怖主義犯罪是指對特定目標的不確定公眾及財物使用爆炸、殺人或者其他危險行為,或威脅使用上述手段製造社會恐怖氣氛,以實現政治的、宗教或者其他社會目的的行為。但是,個人實施的恐怖主義活動不是恐怖主義犯罪。著名刑法學家張明楷對“恐怖主義犯罪”的界定更為簡潔:恐怖活動,通常是指為了達到一定的目的特別是政治目的,任意地對不特定他人(無辜者)乃至多數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使用暴力、脅迫等強迫手段,以造成社會恐懼的犯罪行為的總稱。同時他也指出,恐怖主義犯罪包括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犯罪,以及實施殺人、放火等恐怖活動的犯罪。我國 2011 年通過的《關於加強反恐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對“恐怖活動”進行了規定,“恐怖活動是指以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為目的,採取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以及煽動、資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協助實施上述活動的行為”1。在 2015 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對於“恐怖主義犯罪”更進一步地做出了全面細緻的規定。我國 2015 年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其中對恐怖主義做了如下定義:“利用暴力、恐嚇等手段,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是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進而實現其政治或者是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筆者認為,恐怖主義犯罪,是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或組織,以製造社會恐慌、製造恐怖活動為手段,以脅迫國家、社會或世界組織滿足其政治訴求或意識形態需求為目的所實施的有預謀有組織的暴力侵害他人生命健康及財產的行為。從犯罪主體上來說,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組織團體;其主觀方面來看,該罪是故意犯罪,其主觀過錯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不存在間接故意或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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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國防治和打擊恐怖主義犯罪的法律對策......23
第一節 完善我國的反恐怖主義立法體系........23
一、健全反恐怖主義國內立法........23
二、加強國際反恐怖主義立法合作.........25
第二節 以立法來保障反恐怖主義執法力度...........25
一、通過立法建立專職國際反恐怖主義組織...........25
二、規定行政責任保證公安機關執法有法可依.......26
三、制定相關法律及政策強化公安司法偵查力度............27
第三節 形成反恐怖主義犯罪的刑事應對機制.......29
一、實現國際反恐怖主義司法協作.........29
二、建立嚴密的證據控制制度........29
三、合法打擊制裁恐怖主義犯罪....30
第四節 通過反恐立法結合多種監控舉措建立監控體系.........30
一、通過政治手段防治恐怖活動....31
二、通過外交手段防治恐怖活動....32
三、通過經濟手段防治恐怖活動....32
四、通過科技手段防治恐怖活動....33

第三章 我國防治和打擊恐怖主義犯罪的法律對策

依法治國是我國的方針之一,在此前提下,對於恐怖主義犯罪的預防,也必須通過法律手段來進行。為此,我國應進一步強化相關法律應對措施,加強對各國的反恐怖主義犯罪法律規制的探討,總結我國反恐怖主義犯罪的現狀和問題,提出有權威、有效能的防治對策。

第一節 完善我國的反恐怖主義立法體系
我國目前已經有了《反恐怖主義法》。該法案的出台,在我國法律上正式確定了恐怖主義的概念,也對各個部門的反恐應對職權進行了明確,這是對我國的反恐怖主義活動法制化的一個促進,但是,筆者認為,我國在反恐怖主義活動的立法方面依然是不足,應該加強對反恐怖主義活動的相關法律的制定與完善。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以下簡稱“反恐法”)的頒布施行在我國反恐法制化的進程中有著里程碑的意義。在本法中,首次對恐怖主義的定義進行了官方確認。反恐法中規定: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1從反恐法中對恐怖主義的定義來看,該定義並未就恐怖主義的主體的構成給予準確界定,這不失為一種遺憾。在執法過程當中,若不對主體進行準確界定,就有可能造成法律的濫用行為,從而造成司法混亂,影響法律的公平與正義。筆者認為,恐怖主義的主體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組織,即實施恐怖主義犯罪活動的主體為個人或組織。單個的自然人因為其個人經歷等原因,存在著意識形態或政治訴求,希望通過實施恐怖主義行為來滿足,便具有了恐怖主義思想,在其精心準備之下完全有條件有能力有可能實施恐怖主義行為構成犯罪;而組織犯罪是當今世界的主要恐怖主義犯罪形式,在世界範圍內,絕大多數的恐怖主義主體都是組織。那麼國家是否可以成為恐怖主義的主體呢?筆者對此持否定態度。首先,在我國,恐怖主義犯罪是通過刑法來進行定罪量刑的,而刑法是我國的國內法,並不是國際法,在法理上,對國際法上國家這一主體並不具有管轄之可能;第二,一個國家若針對另一國實施恐怖主義行動,實際上已經上升為國家間的政治或戰爭問題,不在此定義的討論範圍之內。“反恐法”的頒布實施對我國的法治建設有著十分重要的積極意義,特別是其以一部獨立法案的形式給我國的反恐工作帶來了法制化的突破,但是其內容並不能包含法律實踐中的方方面面,其更不可能取代刑法的地位,可以對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筆者認為,一個以“反恐法”為核心,各部門法相互協調的,涵蓋司法實踐各方面的完善的法律體系的建立,才能從最大程度地對我國的反恐怖主義行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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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語

恐怖活動的法治化綜合防治對策,是近年來世界各國均較為關注的課題。我國學術界對恐怖活動的研究近年來成果豐碩,多集中於有關恐怖主義概念的界定、歷史淵源、國家恐怖主義等問題的爭論。鑒於多年的一線工作實踐經驗,筆者選取此課題作為研究的對象。筆者在大量查詢近年來世界各國針對恐怖主義活動出台的法律、法規及規定的基礎上,就我國反恐怖主義犯罪法律實踐問題中存在的不足從立法、執法、司法三個方面進行研究。筆者認為,我國應建立起反恐法為主導,諸法相協調的格局,以立法來保障反恐怖主義執法力度,形成刑事應對機制,並結合多種監控舉措建立防範和打擊體系。因恐怖活動的法治化綜合防治對策研究理論知識豐富,以筆者的學識,僅選取了一些基本理論問題作嘗試性探討,如有不足之處,請各位老師予以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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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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