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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實信用原則在勞動法律關係中運用的可能性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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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現實生活中,誠實守信不僅是我們生活中立身處世的基本準則,也是我國民事中的基本原則之一。那麼誠實信用原則在勞動法律關係中運用的可能性?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誠實信用原則在勞動法律關係中運用的可能性


  勞動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空間,決定了誠實信用原則能否貫穿於始終,決定了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勞動合同法基本原則的可行性。此外,有學者提出了「誠信原則為法律之最高原則,一切法域皆受其支配」的新觀點。不論從勞動合同法的公法還是私法性質來看,誠實信用原則都應被作為一項基本原則來遵守。

  二、誠實信用原則的地位


  誠實信用原則體現了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在民法基本原則中居於統領地位,更是現代民法的基本精神之體現。
  (一)誠實信用原則的經濟基礎。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現代經濟充滿複雜性、高度的風險性,要求民事主體以更為真誠守信的主觀心理和客觀行為參與民事活動。唯有如此,才能保護交易安全,實現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和社會的公正。因此,誠信原則作為基本原則不是人為操作,而是現代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
  (二)作為民法基本原則的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精神和立法者意志的直接反映。它的根本屬性來源於內容的根本性和效力的貫徹始終性。誠實信用原則不僅是立法者主觀意志的體現,也是現代民法精神的根本體現。現代社會關係的本質和規律在民事領域表現為對公平正義的追求,體現了社會本位主義的要求,而作為維持民事主體之間利益平衡的誠信原則,與公平正義有同等的價值內涵。立法者必然在民法典中確定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以保證立法者的主觀意志和民法本質的客觀要求之間的統一,並為法律的適用和法律漏洞的補充符合立法者意志提供法律的一致性依據。
  (三)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基本原則中的統領作用。現代民法是以誠信原則為核心的法律體系,儘管誠信原則與其它原則有內涵和側重點的差異,但誠信原則與其他基本原則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公平原則與誠信原則具有同等的價值內涵;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和情勢變更原則以及等價有償原則等則是誠信原則的具體化和制度化;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則、維護社會公德、公共利益和國家計劃原則等原則更是誠信原則的應有之意和補充。因此,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是民法原則的「原則」,它理所當然是民事立法、守法、司法的「帝王條款」。

  三、什麼是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是做人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合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合同法)第6條就明確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我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中華民族一向重視誠實信用這一倫理標準。「忠厚傳家久,詩書繼世長」,是中國人民自古以來沿襲下來的一個道德信條。「童叟無欺」、「缺一罰十」、「言則信,行必果」、「買賣公平」更是盡人皆知的商業慣例。到了現代社會,無論是在中國,還是在日本,乃至其他歐美國家都不約而同地將誠實信用這一道德基準進一步提升到民商立法中去,將誠實信用原則規定為民商法的一條基本原則,有的學者將其稱為「帝王規則」,「君臨法域」,可見誠實信用原則之重要性。  如果說意思自治原則即私法自治原則是現代市場經濟社會即市民社會對法治的最為深情的呼喚,意思自治原則是私法即民商法的靈魂,把廣大商人和公民的主動性與積極性發揮得淋漓盡致的話,那麼,誠實信用原則與公序良俗便是意思自治原則的兩支輔翼,這兩項原則作為一種約束機制與意思自治原則的激活機制一張一弛,共同有機和諧地調節著市場經濟生活。特別是對於防止民事主體濫用意思自治原則來說,誠實信用原則更是功高無量。嚴格說來,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原則也是從誠實信用原則引申出來的。  誠實信用原則兼具有道德性規範和法律強制性規範的雙重特點,雖然不是一項具體的制度,但作為一項抽象的原則,對於一切民事主體的一切民事行為發揮著制約作用。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民事主體在實施民事行為時,應當講究信用,嚴守諾言,不把自己利益的獲得建立在損害國家、他人和社會利益的基礎之上,應當在不損害國家、他人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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