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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法律視野下工學結合學生權利保護簡論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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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 關鍵詞: 法律  高職 工學 結合 權利保護
  論文摘要:通過對司法實踐中學生工學結合權利保護的現實考察,分析了工學結合中學生權利保護存在的諸多問題,並時完善工學結合中的學生權利保護作了初步的探討。
  作為一種制度安排,工學結合是實施人才培養模式轉變的重大舉措。創新 教育 培養模式,積極推行工學結合,學生權利保障是關鍵。學生是工學結合中最重要的主體。他既是受教育者,也是產品或服務的生產者、提供者,同時更是生產第一線最直接的體驗與風險承受者。這種複雜身份與學習場地和方式變化所帶來的風險,使學生權利保護的重要性凸顯出來。從法律視角研究和探討工學結合中的學生權利保障,對規範和完善工學結合保障制度,促進工學結合健康、快速 發展 ,全而提升教育品質,意義重大
一、當前工學結合學生權利保護的司法實踐考察
(一)從學生法律地位來看,工學結合中的學生不是法定意義上的勞動者。我國《勞動法》所指稱的「勞動者」,是指依據勞動法律和勞動合同規定,在用人單位從事體力或腦力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 自然 人。對於工學結合中的學生而言,其所有的檔案戶籍關係都在學校,其主要任務是在學校學習,其在校期間的工學結合行為無論是經由學校介紹還是通過自己尋找,都只是學校根據專業培養目標與教育大綱的要求而實施的旨在強化學生動手能力、加深學生對書本知識理解的實踐性教學環節。與傳統教學模式相比,他只是教學方法、教學場地等方面的改變,是學校課堂教學內容的自然延伸。工學結合本身是基於學校的教學計劃安排,其實踐內容仍屬於學校教學大綱規定的教學內容的組成部分,其工學結合時間也歸屬於相關法律所規定的學制年限。工學結合的目的是為了讓學生更好的掌握在校所學知識和技能,為更好的開始自己的職業生涯做積累。所以工學結合期間學生身份仍然是在校學生,不屬於法定意義上的勞動者。
(二)從法律關係來看,工學結合中學生與 企業 不是法定的或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勞動關係是指依照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範的勞動法律關係,即雙方當事人是被一定的勞動法律規範所規定和確認的權利和義務聯繫在一起的,其權利和義務的實現,是由國家強制力來保障的。勞動法律關係的一方(勞動者)必須加人某一個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並參加單位的生產勞動,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而另一方(用人單位)則必須按照勞動者的勞動數量或質量給付其報酬,提供工作條件,並不斷改進勞動者的物質文化生活。勞動關係是由當事人雙方按照平等協商的原則建立的,雙方當事人各自有平等的相互協商的權利;但勞動關係一經建立,則勞動者必須聽從用人單位的指揮,把勞動力的支配權交給用人單位,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勞動關係兼有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性質,兼有平等關係和隸屬關係特徵的社會關係。工學結合中的學生是為了積累實踐經驗,不是以勞動作為自己謀生的基本手段,用人單位也沒有為學生付出的勞動支付對價的意思。儘管有的單位會也會給付一定數額的費用,但是這種費用只是一種補償性的報酬而不是勞動關係意義上的工資。學生在工學結合期間雖然得服從企業的實習管理,但是對企業並不具有依附性。因此學生在工學結合期間與用人單位建立的不是勞動關係。
(三)從權利救濟途徑來看,工學結合中學生因工傷害按一般民事侵權處理。因工學結合中的學生不是法定意義上的勞動者,其與企業的關係也不是法定的或事實L的勞動關係,加之國家對工學結合中學生因工傷害的責任承擔及承擔形式又缺乏特別法的規定,儘管有教育部制定並於2002年9月1日起實施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但對此問題的處理,《辦法》也無明確的規定。故工學結合下的學生因工傷害既不適用《勞動法》,也不適用《工傷管理條例》,而是據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按民事侵權糾紛處理,適用《民法通則》及相關民事法律規定。
二、工學結合中學生權利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一)司法資源缺失,學生權利保護難有法依。從現有法律規定來看,無論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還是《職業教育法》,對工學結合只有原則性、抽象性的規定,而且這些規定都只是些倡議性規定和指導性規定,缺少義務性或強制性規定,加之相配套法律法規與規章還沒有構建,在實踐中,這些本就不完善的規定,可操作性不強,對工學結合中學生權利保護作用甚微。更重要的是,這些司法資源對工學結合中各主體的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工學結合中權利損害與責任承擔及相應的歸責原則都無規定。同時,國家也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來保障學生工學結合期間的合法權益,學生工學結合權利保護屬於法律管理的「真空地帶」,造成大學生實習生活中權益受到損害時無法可依。
(二)學生權利救濟方式單一。根據勞動法、工傷管理條例及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其基本的權利救濟方式有多種:可由工會出面協商調解,也可由勞動監察部門介人調查,可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不服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出現因工傷害,可申請工傷事故認定。儘管1996年A月12日頒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61規定:「到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實習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發生傷亡事故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的有關待遇標準,由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給一次性待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向有關學校和企業收取保險費用。」但國務院2003年4月27日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將此項規定完全刪除,而且沒有另外作出規定。而現行工學結合中學生法律地位的尷尬,使得學生權利救濟只能通過民事訴訟,因工傷害也只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規定執行。轉貼於 http://www.lwl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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