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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媒體審判」對司法獨立的影響與對策

202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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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書章
【摘 要】新聞自由與司法獨立是現代民主法治社會的兩個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但媒體干預司法的個案時有發生。本文旨在從新聞學角度闡述媒體報道與司法產生衝突的現象,解釋原因,並嘗試提出若干完善媒體對司法案件報道的策略。
關鍵詞 媒體審判 司法獨立 對策
近年來,在「許霆案」、「藥家鑫案」、「楊佳案」等案件的報道中,媒體扮演了相似的角色,有意或無意地偏離了媒體作為社會公器的角色定位,參與到訴訟進程中並最終演變為原告方或被告方的「編外律師」,媒體的報道進程推動著案件審理程序前進,本應嚴肅莊重的司法審判在某種程度上演變成了一場輿論的狂歡,司法被輿論「牽著鼻子走」,司法獨立受到干涉。
一、「媒體審判」的含義及特徵
「媒體審判」是新聞報道與司法獨立最直接、最激烈和最主要的衝突形式。所謂「媒體審判」,是指新聞報道超越法律規定,干預、影響審判獨立和公正的現象。它的主要特徵是:超越司法程序搶先對案情做出判斷,對涉案人員作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勝訴或者敗訴等結論。在這種情況下,媒體的報道在事實方面往往是片面的、誇張的,甚至是失實的。它的語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圖激起公眾對當事人的憎恨或者同情的情緒。它有時會採取「炒作」的方式,即由諸多媒體聯手對案件作單向度的宣傳,有意無意地壓制相反意見。
二、「媒體審判」干擾司法審判的路徑分析
首先,媒體在「媒體審判」中將自己定義為真理和正義的化身,充當起原告(民事案件)或公訴人(刑事案件)的角色,通過新聞報道將被告方的所作所為呈現給受眾,同時選擇性地忽略、隱匿被告方的陳述,在雙方沒有經過質證的情況下,媒體報道的案情已然成為法庭的呈堂證供。隨後,在將「被告」送上法庭以後,媒體又轉而擔任了法官的角色。對現行法律條文分析過後,媒體往往會先於法庭對「被告」進行判決。第三,媒體還有一個無比強大的後盾,那就是廣大受眾。受種種因素限制,受眾不可能直接接觸案情,他們眼中的案情就是媒體的報道,因此受眾的情緒與判斷極易受到媒體的引導。當輿論的力量足夠強大時,就會幹涉司法獨立。某種程度上講,是媒體而非法庭,在決定著犯罪嫌疑人的最終命運。在這種情況下,事實認定的準確性與程序公正就難以保證,司法獨立有時會受到損害,司法權威也會削弱。
三、「媒體審判」與司法獨立衝突的原因分析
1、法理基礎的衝突
眾所周知,在大的原則方面,我國憲法規定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媒體作為社會團體,自然也不能干涉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但在另一方面,法律又規定了公民表達自由與訴願的權利,這就為媒體自由開展新聞報道提供了法律依據。新聞自由代表著民主,司法獨立代表著法治,當二者不可兼得時,又該如何取捨呢?
2、價值取向的衝突
媒體作為社會公器,是社會大眾的代表,追求社會公正,偏向於結果正義;法院作為司法機關,以專門法律技術解決糾紛,尤其是解決刑事糾紛的專業機構,追求司法公正,程序正義在某種程度上是優先於結果正義的。兩者的終極價值取向雖說是一致的,但在實踐中往往面臨著結果正義與程序正義的衝突。
3、自身運行機制的衝突
在媒體競爭日趨激烈的情況下,媒體越來越強調主動發覺和快速報道,以求搶占先機。以電視上常見的法治報道類欄目為例,欄目組在案件發生後整合各種途徑得來的信息,拼湊成「完整案情」,之後聘請律師、法學教授或政府官員等嘉賓做一番點評,以期快速形成一個輿論場。
相比較而言,法院審理案件的兩個主要特點是被動性和程序性。若非案件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法院一般不會去主動調查新證據。法院對案件的審理有著從法庭調查、質證到辯論的完整程序,以此來維護其中立性和準確性,案件的審判通常需經歷若干次開庭,程序嚴謹細緻,審理周期也較長。
4、事實認定方式的衝突
受限於人力、物力和時間等因素,媒體的報道內容通常是由個別採訪所得,對案情細節的把握難免掛一漏萬。再加之記者描述案情時自覺不自覺地加入感情因素,描述案情渲染誇張,以滿足觀眾獵奇心理,追求轟動效應。
法院認定事實則必須聽取被害人、被告人、公訴機關三方的陳述,而後通過規範證據來源和嚴格邏輯推敲最終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四、實現新聞報道與司法獨立平衡的若干對策
1、制定專門的「新聞法」
傳媒行業當前存在的諸多亂象,包括媒體過度干涉司法獨立在內,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來規範這個行業。散見於各項法律、規章、制度中的若干有關條文,不但難以形成法治的合力,甚至還有彼此衝突的地方。因此,要解決新聞自由過度干涉司法獨立的問題,從根本上講還是要制定一部專門的《新聞法》。自1982年開始動議制定新聞法以來,已歷經30餘年,數易其稿,至今未能出爐,不得不說是一個遺憾。
有鑒於此,未來的《新聞法》應從兩方面協調媒體與司法的關係,一是應明確保障媒體的新聞自由權利,准許其對司法進行監督,並對侵犯新聞自由的行為做出懲罰性規定。二是應對新聞自由作必要的限制,規定在司法不同階段,司法機關發布信息的內容範圍與媒體的報道權利範圍;規定在庭審過程中媒體記者應無條件遵守法庭紀律、不得干擾正常司法等等。
2、嘗試進行若干制度創新
一是媒體設立專門的法務部門。「媒體審判」現象的出現,媒體從業者的法律素養欠缺是一個重要的內因。首先,基於司法傳統的未審先判,將被告方稱作「某犯」的做法仍然在潛移默化中影響著部分媒體從業者,使得媒體無意中違反了無罪推定原則。其次,基於普遍的同情心理與「鐵肩擔道義」的社會責任,媒體在報道案件時往往會對相對弱勢一方多施筆墨,而對強勢一方作出帶有情緒化、傾向性的批評指責。因此,新聞報道與事實真相有時難免會有出入,如果媒體囿於自己認定的事實,它所作出的結論就會誤導受眾,一旦形成輿論壓力,就會不可避免地影響到司法機關公正辦案。有鑒於此,媒體應設立專門的法務部門,充當媒體涉法涉訴報道的「把關人」,有效防止有可能影響司法審判的內容出現在報道中。
二是法院應努力促進司法公開。各級法院應進一步加強司法公開,通過設立專職、專業的新聞發言人等方式,在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當事人隱私的前提下,定期向媒體、向公眾發布司法信息,對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更要及時通報情況,避免引起誤讀或者無端猜測。
3、媒體應加強行業自律
新聞自律是指新聞工作者及新聞媒介機構對所從事的信息傳播活動進行自我限制或自我約束的一種行為。自律既可以提高媒體的職業道德水準,有效預防新聞侵權,尊重司法權威,又可以爭取到社會的廣泛認同,減少與司法的非理性衝突。
司法公正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在報道涉法涉訴類新聞時,媒體尤其要審慎處理自身與司法的關係,特別是要在受眾需求與司法立場之間尋求恰當的平衡點。
加強新聞行業協會的建設,加強同業監督和自律。通過專門督察機構受理公眾對媒體涉法涉訴報道的投訴,對查實的不當行為予以公開批評,並責令責任媒體採取補救措施。
制定全行業普遍適用、具有可操作性的自律公約。將「維護法律權威原則」、「客觀真實性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等理論界基本達成共識的、關於媒體報道司法的自律原則和一些具體規則,納入其中,作為新聞自律的指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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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趙振宇:《程序的監督與監督的程序》[M].《輿論監督紫皮書》,南方日報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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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陳瑞華,《現代審判獨立原則的最低標準》[J].《中國律師》,1996(3)
⑤張志銘,《傳媒與司法公正的關係——從制度原理分析》[J].《中外法學》,2000(1)
(作者:武漢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2012級新聞學專業碩士研究生)
責編: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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