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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典權人是什麼

202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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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權人的權利
1、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權。典權人占有典物是典權人行使用益權的前提。典權人占有典物,典權則不能成立。至於典權人占有典物是直接占有,還是間接占有。則在所不問。但無論何種占有,典權人都享有物上請求權及追及權。典權人的用益權是典權法律屬性的必然反映,也是典權人設定典權的目的之所在。典權的用益方法比其他用益物權要廣泛得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凡依典物性質,可實現有益目的的方法,典權人均可為之。如典權人可以將承典房屋用於生活居住,也可以用於生產經營,出典人均無權干涉。
2、轉典、出租權。轉典權是指在典權存續期間,典權人有權將典物出典於他人。典權人無須徵得出典人的同意即可轉典,但轉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須在典權存續期間為之。
(2)轉典價不得超過原典價。若超過原典價,其超過部分不得對抗原出典人。原出典人只須支付原典價,即可回贖典物,不足部分由原典權人補足。
(3)轉典期不得超過原典期。原典權定有期限的,轉典不得超過該期限。原典權未定期限的,轉典亦不得定有期限。
(4)須無禁止轉典的約定。轉典後,轉典權人取得轉典權,在原典權範圍內,享受轉典權的利益。但典權人對典物因轉典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轉典後,原典權關係不受影響,故出典人回贖典物,可以向原典權人為之,亦可以向轉典權人為之,轉典權人不得拒絕。出租權是指典權人有權將典物出租於他人。出租權實際上是典權人用益權的延伸。典權人無須徵得出典人的同意即可出租典物,但出租典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須在典權存續期間為之;(2)租賃期須在典期以內。如果典權定有期限,則租期不得超過該期限。典權未定期限,租賃亦不得定有期限;(3)須無禁止出租的約定。典權人雖享有出租典物的權利,但典物因出租而受到損害的,典權人應負賠償責任。
3、轉讓權與抵押設定權。轉讓權是指典權人有權將典權轉讓於他人。典權人轉讓典權俗稱“退典”,實際上是合同權利的轉移。典權人轉讓典權無須徵得出典人的同意。因為,一則典權是一種物權,典權人對其有處分權,二則轉讓典權對出典人毫無影響,只是典權人變更而已,原典權人退出典權關係,由受讓人取得典權人地位。轉讓典權是否有償,取決於轉讓人與受讓人的約定,因此,買賣、贈與等均可。若是有償轉讓,其價格不受典價的影響。有人認為,在典權出賣時,出賣價格一般不得高於典價。既然是有償轉讓,則無限制其價格之理。但無論轉讓價格高低,出典人回贖時,只按原典權人支付的典價回贖。典權人就其所取得的典權,有權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債權。在中國,對於典權能否抵押,存在著不同的認識。典權作為一種有價值的權利,與其他有價值的權利一樣,可以設定抵押。對此,台灣民法典第882條規定:典權得為抵押之標的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房屋典當案件的若干意見》(徵求意見二稿)第1條亦曾指出,承典人對房屋享有出租抵押和轉典等處分權。典權人以典權設定抵押,當典權人(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應如何優先受償呢?抵押權人只能將典權出賣或自己取得典權,以滿足自己的債權,而不能變賣典物或取得典物所有權,因為典物不是抵押標的物。
4、優先購買權。在典期內,出典人出賣典物時,典權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典權人的優先購買權為台灣民法典第919條所規定:“出典人將典物之所有權讓與他人時,如典權人聲明提出同-之價額留買稈,出典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中國法律中無此規定,但在民間的典權關係中,典權人普遍享有這種權利。典權人優先購買權具有何種效力,理論上有不同認識。有主張優先購買權僅具有債權效力的,亦有主張優先購買權具有物權效力的。按台灣民法典第919條“判解要旨”的解釋,典權入留買權僅為典權人與出典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出典人違反此項義務,而將典物所有權讓與他人時,典權人僅得向出典人請求賠償,不得主張他人受讓典物所有權契約無效。可見,這裡顯然是承認留買權僅具債權效力。應賦予典權人優先購買權以物權效力。
二、典權人的義務
1、保管典物;
2、分擔典權存續期間典物因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滅失的風險;
3、在出典人回贖時,儘可能恢復典物的原狀,返還給出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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