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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土地徵用的若干問題及對策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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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 關鍵詞:土地徵用 補償
  論文摘要:本文對我國目前土地徵用制度存在的 法律 問題略作探討,針對所存在的問題逐一提出立法建議,並找到了解決問題的對策。
  我國現行的土地徵用制度是在高度集中的計劃 經濟 體制下形成的,對於保證國家建設起到了積極作用。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 發展 ,這個制度的缺陷日益凸現,主要存在如下一些問題亟待解決:
  一、相關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確界定
  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用。」《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用』,這些規定都強調了徵用的前提必須是為「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現行法律、法規並沒有明確界定哪些建設項目用地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哪些項目用地不是為「公共利益需要」。而事實上,為實施城市規劃分批次徵用土地後,由哪些具體的建設項目來使用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往往是誰申請使用,就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出讓或劃撥給誰使用。這裡面的「公共利益需要」尺度很難把握。
  二、土地徵用的補償問題
  我國《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了土地徵用的補償標準,這種補償標準雖在原來的基礎上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它難以正確體現地塊的區位差異及各地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等等,進而難以維持農民現有的生活水平。導致農民對征地的不滿:政府低價獲得土地所有權、高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也難以為農民所接受。
  三、土地徵用權的行使問題
  在我國,憲法明確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用土地,但《土地管理法》則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使用土地.必須使用國有土地。即凡是不屬於該集體經濟組織的用地單位或個人需要使用土地,都必須請求政府動用征地權,從而滿足其用地的需要。我國自實行土地有償制度以來,各級地方政府為增加財政收入,對征地權的行使樂此不疲。有的地方往往通過建立開發區、科技園等向投資單位提供優惠政策,而土地使用費往往作為其優惠的條件之一。儘管現行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徵用審批權由國務院及省級人民政府行使,但地方政府仍擁有一定的權力,加之監督機制不完善,便在征地申報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弄虛作假的行為。
  四,土地收益分配和管理問題
  土地徵用過程中,土地收益為土地所有權及使用權收益,因此這部分收益應該在失去土地所有權及使用權的產權主體之間進行分配,即在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個人之間進行合理的分配。然而在實際中,一些縣、鄉鎮政府也參與補償收益的分配,從而導致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個人獲取的補償收益減少,據有關部門統計數據表明,地方政府占了補償收益的大部分,而農民作為集體土地的直接使用者和經營者,在補償中往往處於劣勢,掌握在集體經濟組織手中的征地補償費也往往被少數村幹部侵吞。
  以上問題的存在,應當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儘快完善土地徵用制度,使之更加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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