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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試真題解析卷三第92題

2023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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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歷年真題是司法考試複習的重要資料,俗話說「做歷年真題就是做未來真題」,對於司法考試歷年真題需要引起高度重視。為考生整理了2016年司法考試真題及詳細解析,供大家複習參考。歡迎閱讀了解。
92、源聖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東。2015年10月,源聖公司考察發現某環保項目發展前景可觀,為解決資金不足問題,經人推薦,霓美公司出資1億元現金入股源聖公司,並辦理了股權登記。增資後,霓美公司持股60%,甲持股25%,乙持股8%,丙持股7%,霓美公司總經理陳某兼任源聖公司董事長。2015年12月,霓美公司在陳某授意下將當時出資的1億元現金全部轉入霓美旗下的天富公司賬戶用於投資房地產。後因源聖公司現金不足,最終未能獲得該環保項目,前期投入的500萬元也無法收回。陳某忙於天富公司的房地產投資事宜,對此事並不關心。針對公司現狀,甲、乙、丙認為應當召開源聖公司股東會,但陳某拒絕召開,而公司監事會對此事保持沉默。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甲可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B.乙可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C.丙可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D.甲、乙、丙可共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正確答案】AD
【答案解析】《公司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本案中,甲持股25%,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甲、乙、丙合計持股40%,可共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乙持股8%,丙持股7%,均不足10%,均不能單獨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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