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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釋(三) 拒絕親子鑑定可認定為非親生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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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婚姻法解釋(三)》第一條第二款:「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解釋:首次明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主張撤銷結婚登記,應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現實生活中,常常有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中存在瑕疵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如一方當事人未親自到場辦理婚姻登記、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證明進行登記、婚姻登記機關越權管轄、當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記材料有瑕疵等。在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時,如果同時欠缺了結婚的實質要件,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內,可以被法院宣告無效,但對僅有程序瑕疵的結婚登記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當事人以婚姻登記中的瑕疵問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條關於婚姻無效的四種規定(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案例:1998年,萬州胡某和女友張某確定戀愛關係,開始共同創業。2001年二人舉行婚宴,2002年春節辦理婚姻登記,委託他人領取了結婚證。2005年9月,胡某以結婚證非本人去領取,婚姻不合法為由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當時法院判兩人婚姻無效。點評:重慶錦揚律師事務所律師倪世均說,當事人可向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如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中認為委託他人領取結婚是兩人的共同意願,屬「程序瑕疵」,兩人的結婚實質要件構成,婚姻有效。意義:婚姻大事,每一個環節都需慎重面對。結婚登記應雙方親自到場,注意相關環節,小心自己「好心」產生惡果,結果自己可能被追責甚至吃官司。親子鑑定拒絕鑑定可認定非親生摘要:《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解釋:在處理有關親子關係糾紛時,如果一方提供的證據能夠形成合理的證據鏈條,證明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或不存在親子關係,另一方沒有相反的證據又堅決不同意做親子鑑定的,法院可推定請求否認親子關係一方或者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案例:1995年,渝中區男子陳某與女友小張結婚。婚後,陳某懷疑小張有外遇,但一直沒有證據。女兒出生後,陳某發現女兒長得不像自己,一次女兒生病需要輸血,他獻血時,檢查醫生無意中一句「你女兒不是你親生的」加重了他的懷疑。此後他收集了妻子婚後情人開房的證據。2000年,陳某在提出離婚時,要求對女兒親子鑑定,但因妻子不同意親子鑑定,一直拖著沒離。點評:西南政法大學教授杜江涌說,在《婚姻法解釋(三)》頒布前,法律對此類問題無明文規定,造成案例中陳某多年一直沒能確定女兒是否是自己的「血脈」。《婚姻法解釋(三)》出台後,實際是「親子鑑定」在法律上得到認可,案中的女方不配合鑑定,法院將判她敗訴。意義:認可親子鑑定,既保障了子女的利益,同時保障了當事人的權利,維繫了社會正常的親情倫理關係。這警示那些家庭觀淡漠的人,不注意維護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嚴肅性,可能會自食其果。離婚未成財產分割協議無效摘要:《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解釋:實踐中,主張離婚的當事人一方在簽署協議時可能會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務承擔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讓步,目的是希望順利離婚。由於種種原因,雙方並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者到法院離婚時一方反悔不願意按照原協議履行,要求法院依法進行裁判。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雙方事先達成的離婚協議的效力問題,往往成為離婚案件爭議的焦點。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當事人一方有反悔的權利,事先達成的離婚協議沒有生效,對夫妻雙方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依據。案例:2006年,梁某與女子趙某結婚,婚後育有一子。2010年,梁某因外遇決定與趙某離婚,同意將所有財產留給趙某,並簽訂離婚協議,但因都捨不得兒子,二人當時並未辦理離婚登記。2011年,二人再次因感情不和準備離婚。此時,趙某以當時的離婚協議要求法院將所有財產判給她,但梁某反悔。按《婚姻法解釋(三)》,法院可認定該協議無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點評:重慶百君律師事務所律師賀恩權說,雙方當事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達成離婚協議,但尚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者到法院離婚的,《婚姻法解釋(三)》允許當事人反悔。離婚問題事關重大,應當允許當事人反覆考慮、協商,只有在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併到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或者到法院自願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時,所附條件才可視為已成立。意義:婚姻不是兒戲,無論結婚還是離婚都應尊重當事人的意願,應當允許當事人反覆考慮和協商。本版稿件除署名外由記者楊聖泉王松南采寫新聞擅賣共有房屋可索賠《婚姻法解釋(三)》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父母治病可分共同財產《婚姻法解釋(三)》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刪除婚外「同居」規定記者注意到,該司法解釋刪去了其公開徵求意見時關於「同居」的規定。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杜萬華表示,同居時間不同,情況複雜,涉及道德問題。「在這樣的情況下,用簡單的條文難以解決,我們將進一步研究論證,沒有規定,不等於在審判實踐中不正視這個問題。」杜萬華介紹,在婚姻案件中涉及同居問題時,可遵循四原則:維護社會主義道德;維護社會主義下婚姻家庭穩定;維護婦女兒童的權利;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在以後的案件審判時,如果有成功的案件,我們會通過案件指導制度來指導。在審判實踐中總結出成熟的經驗時,我們會出台相應規定。」杜萬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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