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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過錯導致患者死亡賠償多少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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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院過錯導致患者死亡賠償多少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六十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五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五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六周歲的,扶養到十六周歲。對年滿十六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二十年;但是,六十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五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五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二、賠償計算方法是什麼樣的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1) 城鎮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十年[六十周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六十);七十五周歲以上為五年]
(2) 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六十周歲以下為二十年(含);六十周歲以上:N=(實際年齡-六十);七十五周歲以上為五年〕
(3) 六十周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二十年。
(4)六十周歲—七十五周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二十-(實際年齡-六十)]。
(五)七十五周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五年。


三、怎樣認定醫院的過錯責任


醫方的過錯在一般情況下應就其是否已盡客觀上的注意義務而加以判斷。從充分保護患者的利益和利於醫療技術的發展出發,醫方應盡的注意義務應當是民法上善良管理人所應盡到的注意義務。具體而言,醫方在從事診療護理行為時,應具有合理的注意及適當的技術。所謂“合理的注意及適當的技術”,其判斷標準是“醫療水準”,即醫師於醫療之際,其學識、注意程度、技術以及態度均應符合具有一般醫療專業水準的醫師在同一情況下所應具備的標準。
在審判實踐中,法官可以具體結合以下原則,運用“醫療水準”這一判斷標準來認定醫方的過錯:
1、“醫學判斷”法則。
所謂“醫學判斷”法則,是指只要醫療專業者遵循專業標準的要求作決定,不能僅因事後判認其所作的決定錯誤而對其課以責任。醫方在對患者施行診療時,若其已盡到符合其專業要求的注意、學識及技術標準,即便治療結果不理想,甚至有不幸發生,醫方也無過錯,不應對該後果承擔責任。
2、“可尊重的少數”法則。
醫師為診療護理行為時,必須具備高度的專門知識與技術,各個醫師可能持有不同的見解,在此場合,要容許醫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權。我們知道,科學與全民公決不同,而且“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數人手裡”,因此,在醫療行為給患者帶來損害時,我們不能因多數人同意採取某種治療措施就肯定其完全正確而不承擔責任,也不能因所採用的治療方法系屬少數人認可而讓該少數人承擔責任。只要醫師採取的治療方法不違反其專業標準,就不能認定其有過錯。
3、“最佳判斷”法則。
醫方所為的診療護理行為除必須符合其專業標準所要求的注意義務、學識及技術等之外,還必須是其最佳判斷。換句話說,當醫師的專業判斷能力高於一般標準,而該醫師又明知一般標準所要求的醫療方法具有不合理的危險性時,法院對該醫師的注意義務的要求應高於一般標準。比如,美國一些法院要求該醫師必須依其能力做“最佳判斷”方可免責;日本民法理論中也有類似要求,稱為“最善之注意義務或完全之注意”。“最佳判斷”法則與醫師的一般注意義務有別,法院適用該原則時須非常小心。“最佳判斷”法則一般僅應在該最佳判斷確定的治療方法不增加患者的危險或該治療方法已被認為符合“可尊重的少數”法則時,方可適用。
醫院過錯導致患者死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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