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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為什麼會產生醫療糾紛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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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2為什麼會產生醫療糾紛


1、責任心不強; 病人多,工作忙,臨下班,解說不到位,檢查處理不細緻。
2、執行制度不嚴; 沒有按照診療規範、常規操作。
3、醫患溝通不夠; 應當讓患者知道病情、診療方法、治療費用等。
4、患者期望過高; 醫患雙方對疾病治療效果的期望值存在差異,治療效果與患者的期望不同,患者遷怒於醫生。
5、收費價格爭議。
6、候診靜態疲勞; 抱怨時間太長。
7、利益驅使醫療投訴。
8、服務態度生硬或解答詢問粗暴引起的糾紛;器官功能修復,治療疾病是一個漸進過程,某些病人在發病初期典型症狀往往不明顯,醫生根據當時的症狀進行治療,過幾天不見好轉,又去另一醫院或找另醫生就診,此時典型症狀已趨明顯,醫生改變原來的治療是完全正常的,如果接診醫生說“症狀很明顯怎麼治療錯呢?”或“你來晚了”等等,聽者留心,誘發糾紛。
9、對事故處理不專業、不及時,誘發糾紛擴大;發生糾紛後,醫方過分迴避矛盾,推卸責任,推出不管,或怕病人無休止地糾纏,結果使事態擴大,矛盾激化。
10、病人或家屬不尊重醫務人員,或尋釁要挾引起的糾紛。


二、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


醫療民事糾紛與其他民事糾紛一樣,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屬民法的調整範疇。根據“私法自治”的原則,通常情況下,國家不予干預,因此,雙方當事人可以就醫療糾紛進行協商,也可以進行民間調解和行政調解,從理論上講,醫療合同糾紛也可進行仲裁解決,但仲裁解決醫療糾紛還不受重視。國家對醫療民事糾紛的干預表現為民事訴訟,需要當事人起訴才能發生。也可以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解決。


三、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


2002年9月1日國務院制定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新《條例》對醫療事故的概念做了明確的界定,把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性質歸屬於民法上的侵權責任。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正式實施。該《規定》第4條規定:“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由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這一司法解釋將過錯推定原則作為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明確了在醫療事故糾紛案件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在2010年7月1日實施生效的《侵權責任法》第七章規定了,在三種情況下(即院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的情況)推定是院方的過錯。因此,當前醫患糾紛中的部分舉證責任實際上已經轉移至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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