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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權當事人的權利有哪些

202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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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權人的權利
1、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權。典權人占有典物是典權人行使用益權的前提。典權人占有典物,典權則不能成立。至於典權人占有典物是直接占有,還是間接占有。則在所不問。但無論何種占有,典權人都享有物上請求權及追及權。典權人的用益權是典權法律屬性的必然反映,也是典權人設定典權的目的之所在。典權的用益方法比其他用益物權要廣泛得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凡依典物性質,可實現有益目的的方法,典權人均可為之。如典權人可以將承典房屋用於生活居住,也可以用於生產經營,出典人均無權干涉。
2、轉典、出租權。轉典權是指在典權存續期間,典權人有權將典物出典於他人。典權人無須徵得出典人的同意即可轉典,但轉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須在典權存續期間為之。
(2)轉典價不得超過原典價。若超過原典價,其超過部分不得對抗原出典人。原出典人只須支付原典價,即可回贖典物,不足部分由原典權人補足。
(3)轉典期不得超過原典期。原典權定有期限的,轉典不得超過該期限。原典權未定期限的,轉典亦不得定有期限。
(4)須無禁止轉典的約定。轉典後,轉典權人取得轉典權,在原典權範圍內,享受轉典權的利益。但典權人對典物因轉典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轉典後,原典權關係不受影響,故出典人回贖典物,可以向原典權人為之,亦可以向轉典權人為之,轉典權人不得拒絕。出租權是指典權人有權將典物出租於他人。出租權實際上是典權人用益權的延伸。典權人無須徵得出典人的同意即可出租典物,但出租典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須在典權存續期間為之;(2)租賃期須在典期以內。如果典權定有期限,則租期不得超過該期限。典權未定期限,租賃亦不得定有期限;(3)須無禁止出租的約定。典權人雖享有出租典物的權利,但典物因出租而受到損害的,典權人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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