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網PWA視頻評論

多邊貿易體制中的勞工標準問題

2023年09月25日

- txt下載

內容 提要:在多邊貿易體制中是否納入「勞工標準」是有關國際貿易持續10多年討論的熱點 問題 。南北雙方就此問題分歧很大, 發展 中國 家反對貿易與勞工標準的聯繫,以防出現新的貿易保護主義傾向。我國有關 法律 與國際勞工組織的「核心勞工標準」相比較有一定的差距,應該完善我國相關法律以適應挑戰。
  關鍵詞:多邊貿易體制,勞工標準,中國勞動標準
  國際勞工組織(ILO)是依據一戰後為建立新世界秩序的《凡爾賽和約》而成立的,現作為聯合國的專門機構,專司勞工事務的專門機構,旨在促進 社會 公正和國際公認的人權和勞工權益。它以公約和建議書的形式制定國際勞工標準,確定基本勞工權益的最低標準。
  而世界貿易組織(WTO)於1995年1月1日正式開始運作,作為一個負責管理多邊貿易體制順利運行最重要的國際 經濟 組織,主要功能是制訂國際多邊貿易規則、組織多邊貿易談判、解決成員之間的貿易爭端。其管轄領域涉及貨物、服務、投資、智慧財產權等多方面。
  前者統領勞工標準,後者負責貿易事務,兩者對象、內容相互不交軌,在當代國際體制中可謂二水中分、雙峰並立、各司其職。然而,國際貿易與勞工權利保護的關係成為近10多年來一個熱點話題,把勞工標準納入多邊貿易體制中的呼聲此起彼伏,南北雙方針鋒相對、互不相讓,一方面反映了當今國際貿易和勞工保護關係走入新的 歷史 階段,體現了兩者關係的交會,另一方面也不排除已開發國家以勞工權利保護為藉口,體現為新的貿易壁壘。
  WTO中勞工標準問題的爭議
  明確把勞工權利保護納入多邊貿易體制的想法於戰後就已存在。原國際貿易組織《哈瓦那憲章》第七條(公平勞工標準)曾規定:「(1)成員方認識到僱傭措施必須充分考慮政府間聲明、公約和協定所保障的勞工權利……尤其為出口產品而進行的不公平勞動條件會對國際貿易產生障礙,因此各國在其管轄境內應採取適當、可行的措施來消除這種狀況。(2)同為國際勞工組織成員方的當事方應該為實現其在該組織所作的承諾進行合作」。遺憾的是,因國際貿易組織憲章未能得到足夠批准而致流產,該條事後並未在GATT中體現。
  早在在GATT「東京回合」談判時,美國第一次提出勞工標準問題,但未獲任何支持。在「烏拉圭回合」為成立WTO的最後談判階段中,美、法等一些國家代表明確提出勞工標準應該納入WTO的框架中,遭到印度、巴西等廣大發展中國家成員方的強烈反對,但在已開發國家的壓力下成立了相關的「貿易與環境委員會」。1996年,在新加坡的WTO首屆部長級會議上,勞工問題的討論列入議程,並欲邀請國際勞工組織總於事到會發表勞工標準的演說,但遭到發展中國家的壓力而未果。儘管當時的部長會議拒絕設立有關「貿易與勞工標準」的委員會或工作組,但經過各方的妥協,在最後的《部長宣言》中聲明:「我們重申我們遵守國際公認的核心勞動標準的義務。國際勞工組織是制定和處理這些標準的適格機構,我們確認我們支持其提高勞動標準方面的工作。我們相信由於貿易的增加和進一步的貿易自由化所導致的經濟增長及發展有利於促進這些標準。我們反對利用勞動標準實現貿易保護主義的目的,並且同意這些具有比較優勢的國家,特別是低工資的發展中國家絕不會受到異議。在這方面,我們注意到世界貿易組織和國際勞工組織秘書長將繼續他們 目前 的合作。」
  該《宣言》陳述了「貿易與勞工標準的聯繫」,承認「國際勞工組織是處理勞工標準的適格機構(competent body)」,表明了多邊貿易組織在推動貿易自由化的同時也要「促進遵守國際公認的核心勞工標準」(Core labour standards)態度。此次會議雖然沒有把勞工標準納入進WTO的協議中,但在WTO正式文件中提及支持勞工標準是個重大突破。然而,就性質而言,與《哈瓦那憲章》相比,《宣言》在貿易與勞工標準的聯繫上是倒退了,按照《哈瓦那憲章》中的規定,成員方違反勞工標準有可能引發貿易爭端。
  1999年12月,在美國西雅圖召開的WTO部長級會議上,勞工標準問題再次引起激烈爭論。美國總統柯林頓強烈要求在貿易協定中賦予制裁手段來保障納入勞工權利內容。由於南北雙方的尖銳對立和在其他問題上無法達成妥協,談判破裂,結果西雅圖會議沒有取得任何實質性成果。這次會議後,各成員方都認識到了在國際貿易關係中勞工標準問題的嚴重性。美國、歐盟呼籲WTO和ILO兩大組織更進一步合作。在多哈部長會議(2001)、坎昆部長會議(2003)上,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反覆提及勞工標準問題均告未果。從目前來看,貿易與勞工的爭端暫告一段落,根據《新加坡部長宣言》的內容,成員方同意國際勞工組織是處理貿易/勞工問題的適格機構。但貿易已開發國家由於存在強大工會勢力和相關勞工利益集團對在國際勞工組織解決的方案並不滿意,可以預見,在未來WTO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中,勞工權利保護等問題不可避免地要被涉及。
  核心勞工標準的範圍
  對於什麼是勞動標準,WTO成員方其實並沒有達成一致的共識。1995年哥本哈根「社會發展世界高峰會議」曾依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提出一套「基本工人權利」概念。1996年國際勞工組織總幹事在新加坡召開首屆WTO部長會議期間,提出加強勞工標準有效執行的策略問題,即在大量的有關勞動和勞工標準的公約及建議書中,首要的問題是在國際勞工組織成員方之間確定一套「核心勞工標準。
  1998年國際勞工組織第86次大會經過審慎辯論,通過了《關於工作的基本原則和權利的聲明》(Declaration on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Rights at Work),確立了「核心勞工標準,涉及集體勞動權和個體勞動權四方面內容:「自由結社與集體談判」、「廢除強迫勞動」、「消除就業歧視」、「禁止使用童工」。這裡的「核心勞工標準」是指已經被國際勞工組織理事會所確認的,不論成員國經濟發展水平狀況如何,為保護工作中的人權而應遵守的八項最基本的國際勞工公約,它沒有包括諸如最低工資、安全要求、工時、解僱補償、社會保障和養老金安排等』(見下表)。這些核心標準是為了爭取改善工作條件而採取的其他一切措施的前提條件,它們具有廣泛被批准、反映了聯合國兩大人權公約《公民權利和 政治 權利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內容的特點。需要強調的是,對這些「核心勞工標準」性質,國際勞工組織認為具有普世性特點,各國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不能構成克減(Derogate)的藉口,因為它們構成了基本人權。
  由於國際勞工組織是設立和處理這些勞動標準的權威機構,因此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八項基本勞工公約是最有可能被WTO成員接受為「核心勞工標準」。

收藏

字典網 - 試題庫 - 元問答 - 简体 - 頂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