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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反傾銷會計的若干問題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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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中國 嚴峻的國際反傾銷形勢,迫切需要建立反傾銷 會計 。本文就國際反傾銷與反傾銷會計保護機制、反傾銷會計信息平台與競爭對手會計、國際反傾銷法會計規則的解讀、市場 經濟 地位的會計要求等反傾銷中的會計 問題 進行探討。
  關鍵詞:反傾銷;反傾銷會計;競爭對手會計;會計規則;會計要求
  中國已成為國際濫用反傾銷的最大受害國,每年因國外的反傾銷與傾銷所造成的損失達800多億人民幣,問題的嚴重性不言而喻。應對國際反傾銷與傾銷需要有一個會計舉證的訴訟支持系統和一個反傾銷會計的信息平台。很多時候,應對國際反傾銷訴訟是需要謀略的,需要我們能夠恰當運用「會計保護機制」和 法律 武器捍衛自身的利益。如果說在一個已經法制化的世界經濟中,律師捍衛著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那麼會計不僅捍衛我們的合法權利,並且維護著我們的經濟利益。如何正確解讀國際反傾銷中的若干會計問題,是中國對外貿易 發展 的需要和掌握會計「國際先進技術」的需要。
  一、國際反傾銷與反傾銷會計保護機制
  中國已經是世界上興起的貿易大國,隨著貿易的發展,我國與貿易夥伴的貿易摩擦大幅度增加,主要反映在一些國家針對「中國製造」的歧視性反傾銷。從1979年我國第一次遭受外國反傾銷調查,截止2002年底,國外對我國發起的反傾銷案件已有511起,平均每年20多起。近兩年呈增長趨勢,每年都在30起以上,有時可達四五十起,涉案產品達4500多種。中國出口產品在西方國家市場上遭遇反傾銷阻擊的同時,外國產品又在中國市場進行大規模的低價傾銷,對我國市場所造成的危害性日益顯露。若照此下去,我們不僅將丟掉眾多的國外市場,而且國內市場也將遭受嚴重衝擊,相應產業效益下滑, 企業 停產,工人下崗失業,讓每一個身在其中的中國企業和每一位關注中國經濟發展的人感到說不出的痛心。我國在建立與自由貿易相適應的市場保護機制方面相對緩慢,特別是對反傾銷會計等符合國際規則的自我保護措施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在國際傾銷與反傾銷的鬥爭中,西方國家通過反傾銷會計保護機制,在反傾銷訴訟中所擁有的會計優勢、人才優勢是我國所無法比擬的。嚴峻的國際反傾銷形勢,需要我們按國際通行辦法建立反傾銷會計保護機制。
  在國際反傾銷訴訟中,無論是應訴還是申訴都離不開會計這個支持系統。毫不誇張地說,會計是反傾銷訴訟中的一個關鍵因素,長期以來我國應對國際反傾銷的瓶頸主要是缺少一個反傾銷會計保護機制,這是我國企業贏得反傾銷訴訟的最大障礙。「反傾銷會計」是指特定主體運用會計知識、反傾銷法知識和國際貿易知識,就反傾銷中的問題提供會計支持,進行會計規避、會計舉證、會計調查、會計鑑定的活動。從反傾銷會計的概念可以看出:反傾銷會計其實是用來保護自己的一種會計手段,是確保自由貿易條件下公平競爭的安全閥。誰懂得了這個「反傾銷會計」保護機制,誰就可以用它來保護自己。作為會計從業人員,我們有責任 研究 、探討並建立我國的反傾銷會計保護機制。中國反傾銷會計保護機制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出口企業反傾銷會計保護機制。出口企業的反傾銷會計保護機制在於配備反傾銷會計人員、建立反傾銷會計信息平台,執行反傾銷規避、應訴、提起等會計業務。反傾銷規避會計和反傾銷應訴會計主要是實施出口產品反傾銷會計保護,而反傾銷提起會計是實施進口產品反傾銷會計保護。
  2.行業商會反傾銷會計保護機制。行業商會反傾銷會計保護機制在於建立行業商會反傾銷會計信息中心,在出口產品反傾銷規避、反傾銷調查的應訴和進口產品反傾銷的調查等方面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
  3.政府機關反傾銷會計保護機制。政府機關反傾銷會計保護機制在於解讀國際反傾銷法中的會計規則,建立我國產業損害經濟指標的會計預警機制,以及反傾銷核查會計。
  4.中介機構反傾銷會計保護機制。中介機構反傾銷會計保護機制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等提供的反傾銷國外應訴準備、反傾銷國內申訴代理、反傾銷國內應訴代理的會計服務業務,發揮註冊會計師和律師在反傾銷中的作用。
  二、反傾銷會計信息平台與競爭對手會計
  應對國際反傾銷,必須知彼知己,除規範自己的財務、詳細記錄產品的成本核算以外,還要了解進口國的情況,掌握競爭對手的相關證據,需要有一個應對反傾銷的會計信息平台。國外的公司為了更好地適應國際競爭,應對反傾銷的形勢,都紛紛啟動了競爭對手會計。競爭對手會計是以權變管理思想為指導,始終貫穿「知己知彼」這一核心戰略思想,通過各種 現代 管理 方法 搜集和 分析 競爭對手的財務與非財務信息,應對國際反傾銷的一種現代會計管理方法。我國的出口型企業也應該建立競爭對手會計,競爭對手會計一般包括國內競爭對手會計和國外競爭對手會計兩部分。前者主要是為了掌握國內競爭對手的情況,為協調好同業在國際市場的競爭,避免引發反傾銷訴訟;後者是為了掌握國際主要競爭對手的情況,以幫助企業營銷定位、應付競爭局面和規避、迎戰國際反傾銷訴訟。在國際反傾銷領域,我們更需要的是後者,主要發揮兩大作用:其一,監測公司國外競爭對手的營銷情況,為規避和應對反傾銷訴訟服務;其二,為應訴企業選擇合適的「替代國」提供了依據。由於以美國為首的許多國家仍將我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必須要用「替代國」的辦法來確定傾銷或損害。我方能否勝訴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能否選擇一個合適的「替代國」,並迅速考察該替代國有關企業的成本構成和銷售價格。在以往的反傾銷案中,我們大部分精力放在這一方面。如果我們的出口企業建立了境外競爭對手會計,在平時就積累了境外主要競爭對手的財務信息資料,一旦涉訴,就能根據競爭對手會計信息平台的指引,選擇對我方有利的具體替代國方案並進行充分的會計舉證。
  應對國際反傾銷需要國外競爭對手會計,那麼我們該怎樣來搭建境外競爭對手會計信息平台呢?關鍵是要解決競爭對手會計要搜集哪些信息,通過哪些渠道來獲取信息,獲取信息有哪些方法。我覺得有以下四點必須注意:
  1.企業境外主要競爭對手的確認。每一個企業總是歸屬於一個或幾個產業部門或行業,而在一個行業,由於各個企業的優勢不同,會形成彼此間的競爭。作為一個國際化經營的公司,必須了解國際上的主要競爭者。在傾銷與反傾銷的鬥爭中,企業首先應明確與自身處於同一產業、生產相似產品、擠占同一市場的主要競爭者。通過競爭對手會計為每個值得關注的競爭對手創建一份信息檔案,在財務部門內組建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信息檔案的維護和更新。
  2.競爭對手會計要搜集的信息。競爭對手會計信息是關於產業競爭者的財務與非財務信息,意在「知彼」。一般從應對反傾銷的角度來搜集有關信息:(1)競爭對手相同產品的原產地或出口的分布情況,以及與這些產品銷售有關聯的企業;(2)競爭對手產品的生產成本要素、成本結構、費用開支、市場份額、經營策略等財務與非財務信息;(3)競爭對手產品在本國市場的銷售價格及在第三國市場的銷售價格、銷售數量情況;(4)競爭對手產品在與我方競爭市場上的銷售價格、銷售數量情況。
  3.競爭對手會計獲取信息的渠道。有關競爭對手的信息渠道是多樣的,主要來源渠道包括:政府統計公告、行業分析報告、行業協會資料、行業專家顧問的諮詢報告、貿易 金融 報道、公司公開財務報告、競爭對手廣告、產品技術分析、共同的供應商和顧客、競爭對手的前雇員等。信息搜集工作可由本企業的信息機構和財會人員完成,也可僱傭企業外部專職化的管理諮詢機構去完成。
  4.競爭對手會計獲取信息的方法。獲取競爭對手成本、銷售數量等信息,可採用的主要方法有:市場信號(Market Signaling)、拆卸分析法(Tear-downAnalysis)、價值鏈分析(Value-chain Analysis)等一些專門的方法技術。
  通過反傾銷會計信息平台和競爭對手會計,解決兩大問題:一是通過會計來加強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等內部會計資料的積累,結合反傾銷調查 內容 做好有關資料的收集,做到有備無患,一旦涉訴,能迅速進入「備戰狀態」;二是通過會計搜集外國產品在我國市場傾銷的信息,就外國產品在我國市場的傾銷進行會計預警,為進行反傾銷申訴而舉證,在國內產業保護方面發揮作用。
  三、國際反傾銷法會計規則的解讀及指引
  為何中國企業不斷遭遇國外反傾銷訴訟?從會計的角度分析,我國缺乏對國際反傾銷法會計規則的解讀是一個誘因。在WTO這個多邊貿易體系中,要求的是「在規則中遊戲,而非遊戲規則」。對於反傾銷會計規則的理解深刻與否,事關規則的遵循以及自己在自由貿易體系中合法利益的保護。國際反傾銷法主要包括:《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規定》、《關於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議》(以下簡稱「WTO反傾銷協議」)、《WTO反傾銷委員會關於反傾銷調查資料搜集期間的建議》、《1995年12月22日歐共體理事會關於抵制非歐共體成員傾銷進口的第384/96號規則》①(以下簡稱《歐盟反傾銷規則》)、《美國反傾銷法》等等。國際反傾銷法有關會計規則的內容及其解讀、指引,在此歸納為以下三個方面:
  (一)關於反傾銷調查接受企業會計記錄的條件
  面對國外的對華反傾銷調查,我們應訴所遇到的第一個問題是會計舉證,能否直接引用我國出口企業的成本會計資料。《WT0反傾銷協議》和《歐盟反傾銷規則》等國際反傾銷法都規定了反傾銷調查在確定成本時,可以有條件地接受企業的會計記錄。在國際反傾銷法中對此問題有以下規則:
  1.《WT0反傾銷協議》第2條:「成本通常應以被調查的出口商或生產者保存的記錄為基礎進行 計算 ,只要此類記錄符合出口國的公認會計原則併合理反映與被調查的產品有關的生產和銷售成本。」
  2.《歐盟反傾銷規則》第2條第5款:「如果被調查的當事人所保留的記載符合有關國家普遍接受的會計學原則,而且表明這些記載合理地反映了與被審議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有關的成本,通常應根據這些記載來計算成本。」
  上述規則可以這樣解讀:在確定產品成本時,是有條件地接受被調查的出口商或生產者保存的會計記錄。這裡所說的「有條件地」是指接受被調查的出口商或生產者的會計記錄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的要求。
  (二)關於反傾銷案件中產品成本範圍的界定
  在國際反傾銷法中都規定了確定正常價值的方法,《WT0反傾銷協議》第2條第2款規定:「如在出口國國內市場的正常貿易過程中不存在該同類產品的銷售,或由於出口國國內市場的特殊市場情況或銷售量較低,不允許對此類銷售進行適當比較,則傾銷幅度應通過比較同類產品出口至一適當第三國的可比價格確定,只要該價格具有代表性,或通過比較原產國的生產成本加合理金額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一般費用及利潤確定。」《歐盟反傾銷規則》第2條第3款規定:「如果在正常貿易過程中沒有或者沒有充分的相似產品的銷售,或因為特殊的市場情況,這種銷售沒有適當的可比性,相似產品的正常價值應當根據原產地國的生產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一般費用以及合理的利潤來計算,或者根據在正常貿易過程中向一個適當的第三國出口的具有代表性的價格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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