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隨著國內 金融 衍生市場的興起,是否對衍生品交易進行徵稅,以及如何徵稅的 問題 提上了日程。本文對全球成熟市場衍生品課稅問題進行了梳理和對比,對國內衍生品的稅收設計和管理提出了相關政策。
關鍵詞:金融衍生品;衍生品稅收;衍生品交易
前言
在過去20年中尤其是最近10年以來,包括股指期貨在內的衍生品市場得到迅猛 發展 。國際清算銀行最新公布的2005年全球衍生品交易報告顯示,1984年全球衍生品總交易量為1.88億手,2005年前10個月交易量就高達82億手。國際清算銀行報告認為,交易者們結束了90年代以來對股票市場的迷戀情結,轉而進入到期貨和期權等衍生品市場,尋求可觀的收益、進行更有效率的交易。
當前 中國 金融衍生品發展正面臨著 歷史 性機遇。股權分置問題的解決,從根本上夯實了產品創新的基礎;《證券法》和《公司法》的修訂,完善了產品創新的法規和制度環境;金融期貨交易所的設立,將進一步推動產品創新;鋅期貨品種的增加,使我國衍生品市場品種更加豐富。
隨著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即將推出和商品期貨品種日益增加,在給投資者提供更多投資品種的同時,也潛在的拓寬了政府獲得更多稅收收入的渠道。雖然 目前 期貨市場對於個人投資者沒有課稅,但對於不斷推陳出新的衍生品交易, 自然 會觸及有關課稅問題的討論。
衍生品交易的課稅不僅關係到交易成本、政府收入、市場效率等問題,也關係到投資環境和不同交易所競爭問題。如果不考慮衍生品交易課稅效果,可能會因為課稅的負面作用,而對投資和避險效果產生不利 影響 。因此,如果將來政府開始對衍生品課稅,除了從增加收入的角度以外,更應該考慮課稅可能導致的交易品種流動性下降和競爭力減弱等負面影響。
因此,在國內金融市場逐步開放,日漸全球化的今天,借鑑國際經驗,制定出一套實際可行,又不影響競爭力的公平課稅制度值得探討。
相關 文獻 研究
大部分的研究和市場實踐都表明,對衍生品交易課稅會影響流動性和交易所的競爭力。SilverstEin,Kenneth(1992)[5]認為, 企業 從事期貨交易是為了規避風險,而不是獲取利潤。如果徵收交易稅增加了他們的避險成本,會使企業放棄期貨市場,導致期貨市場的流動性受到影響。更為嚴重的是,企業會將期貨交易轉移到國外不收交易稅的期貨交易所,美國的期貨交易所會由於交易量萎縮而淪為二流交易所地位。
Flanklin, R. E(1993)[2]的實證研究發現,對期貨市場課稅提高了交易成本,從而減低了競爭優勢,因此交易成本微小的變化也可以改變競爭狀態,從而影響全球競爭地位。同時,課稅削弱了期貨市場效率和提供避險、價格發現的功能。
但Jones and Seguin (1997) [4]認為,降低衍生品交易稅雖然有助於避險交易,使得現貨市場趨於穩定,但是也有可能誘發投機交易,使得現貨價格波動增加,反而會降低市場效率。
George, H.K.Wang (1997)[3]認為對期貨交易課稅會增加資金成本,降低市場流動性,降低期貨交易的國際競爭力。
Chou and Lee (2002) [1]針對SGX和TAIFEX 研究價格執行的相對效率後認為,交易稅的降低確實可以改善價格執行效率。
國內學者馬蔡琛(1997)[6]、胡世明 (1999)[7]、劉召(2002)[8]、王駿 (2003)[9]等對我國期貨市場稅收政策進行了不同角度的研究,主要的觀點包括:不宜對期貨交易徵收流轉稅;適時開徵期貨交易行為稅;對套期保值交易所得予以輕稅鼓勵;浮動盈虧不課徵所得稅等。
實踐方面也說明市場和交易所對衍生品課稅的抵制。為了增加政府收入,在1993年、2002年和2006年美國政府多次向國會提交徵收期貨及衍生品交易稅計劃,但都引起了各大交易所的強烈反彈,導致計劃未能獲得通過。另外,新加坡SIMEX1997年1月推出 台灣 股價指數期貨,而台灣期貨交易所緊隨其後在1998年7月推出台灣加權股價指數期貨。同樣是台灣股價指數期貨,由於SIMEX沒有交易稅,台灣交易稅為0.05%,導致新加坡的台灣指數期貨交易量比台灣交易所的台灣指數期貨大一倍左右。為增加吸引力,台灣交易所不得不在2000年5月將期貨交易稅由0.05%降低為0.025%。
各國關於衍生品的課稅比較
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衍生品的種類越來越多,各種結構化衍生品層出不窮,但一般而言, 理論 上把衍生品分為四種主要形式:遠期合約、期貨、期權、互換。遠期合約和互換一般屬於櫃檯交易,期權產品既有交易所標準合約(如韓國)也有櫃檯交易(西方成熟市場),而期貨則以交易所標準化產品形式出現。考慮到期貨和期權在衍生品中交易量最大,因此,下文主要對期貨和期權這兩類具有代表性的衍生品產品課稅問題進行比較研究。
一、期貨
對於期貨交易,大部分國家的稅種主要集中在所得稅,其次是交易稅,部分地區和國家有營業稅(如我國台灣地區)。
1.所得稅
(1)美國
全球而言,美國期貨交易量最大,期貨交易的稅收處理非常複雜,因此本文僅對美國的課稅原則進行說明:
根據是否為避險或投機交易而使用不同的課稅規則;
避險交易因為和現貨頭寸相關,因此收益的 計算 使用實現原則,在平倉時才羅列損益,歸為一般損益;
投機交易按市價結算原則計算交易所得,即對沒有平倉的期貨合約按課稅年度最後營業日的結算價格計算未實現損益,並歸為資本損益,其損益的60%為長期資本損益,40%為短期資本損益(60/40原則),同時,損失可以向前抵扣或向後延期。
(2)日本
不區分避險和投機交易均采實現原則計算損益;
營利性法人單位從事期貨的損益為一般損益,損失可從一般所得扣除,並後延三年;
個人期貨從業者,損益歸為營利所得,損失可從一般所得扣除,非期貨業者,則損益歸為其它所得,損失僅在該項下扣除。
(3)法國
投機交易的損益應在年度結束時按市價結算原則計算;
避險交易有正損益時使用實現原則課稅,如有損失可使用市價結算原則歸入在發生的當期;
境內設立公司的交易損益屬一般損益,非境內設立公司的交易損益按資本損益處理;
(4)英國
期貨交易所得計算一般使用實現原則,但是銀行業可申請使用市價結算原則計算;
避險交易的損益歸入一般損益,投機交易的損益則按資本利得或損失課稅。
(5)新加坡
期貨交易所得計算使用實現原則;
在新加坡無住所的非居住者,期貨交易所得免稅;
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的會員、OBU、經核准的原油交易者、財務中心或國際貿易公司在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進行交易可適用優惠稅率10%;
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選出的交易量最高前20 名交易者,適用5%優惠稅率。
(6)中國香港
期貨交易所得,原則上納入課稅所得;
根據投資者身份不同,而課以不同稅率。投資者如果是非公司組織或個人,期貨交易所得稅課徵15%;投資者如果是公司,課徵16.5%;
所得稅豁免規定:通過共同基金或投資信託公司進行期貨交易豁免所得稅。
(7)中國台灣
使用實現原則;
期貨交易所得免稅;
營利性組織的期貨交易損失不得從所得額中減除;
個人期貨交易損失不得從綜合所得額中減除。
關鍵詞:金融衍生品;衍生品稅收;衍生品交易
前言
在過去20年中尤其是最近10年以來,包括股指期貨在內的衍生品市場得到迅猛 發展 。國際清算銀行最新公布的2005年全球衍生品交易報告顯示,1984年全球衍生品總交易量為1.88億手,2005年前10個月交易量就高達82億手。國際清算銀行報告認為,交易者們結束了90年代以來對股票市場的迷戀情結,轉而進入到期貨和期權等衍生品市場,尋求可觀的收益、進行更有效率的交易。
當前 中國 金融衍生品發展正面臨著 歷史 性機遇。股權分置問題的解決,從根本上夯實了產品創新的基礎;《證券法》和《公司法》的修訂,完善了產品創新的法規和制度環境;金融期貨交易所的設立,將進一步推動產品創新;鋅期貨品種的增加,使我國衍生品市場品種更加豐富。
隨著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即將推出和商品期貨品種日益增加,在給投資者提供更多投資品種的同時,也潛在的拓寬了政府獲得更多稅收收入的渠道。雖然 目前 期貨市場對於個人投資者沒有課稅,但對於不斷推陳出新的衍生品交易, 自然 會觸及有關課稅問題的討論。
衍生品交易的課稅不僅關係到交易成本、政府收入、市場效率等問題,也關係到投資環境和不同交易所競爭問題。如果不考慮衍生品交易課稅效果,可能會因為課稅的負面作用,而對投資和避險效果產生不利 影響 。因此,如果將來政府開始對衍生品課稅,除了從增加收入的角度以外,更應該考慮課稅可能導致的交易品種流動性下降和競爭力減弱等負面影響。
因此,在國內金融市場逐步開放,日漸全球化的今天,借鑑國際經驗,制定出一套實際可行,又不影響競爭力的公平課稅制度值得探討。
相關 文獻 研究
大部分的研究和市場實踐都表明,對衍生品交易課稅會影響流動性和交易所的競爭力。SilverstEin,Kenneth(1992)[5]認為, 企業 從事期貨交易是為了規避風險,而不是獲取利潤。如果徵收交易稅增加了他們的避險成本,會使企業放棄期貨市場,導致期貨市場的流動性受到影響。更為嚴重的是,企業會將期貨交易轉移到國外不收交易稅的期貨交易所,美國的期貨交易所會由於交易量萎縮而淪為二流交易所地位。
Flanklin, R. E(1993)[2]的實證研究發現,對期貨市場課稅提高了交易成本,從而減低了競爭優勢,因此交易成本微小的變化也可以改變競爭狀態,從而影響全球競爭地位。同時,課稅削弱了期貨市場效率和提供避險、價格發現的功能。
但Jones and Seguin (1997) [4]認為,降低衍生品交易稅雖然有助於避險交易,使得現貨市場趨於穩定,但是也有可能誘發投機交易,使得現貨價格波動增加,反而會降低市場效率。
George, H.K.Wang (1997)[3]認為對期貨交易課稅會增加資金成本,降低市場流動性,降低期貨交易的國際競爭力。
Chou and Lee (2002) [1]針對SGX和TAIFEX 研究價格執行的相對效率後認為,交易稅的降低確實可以改善價格執行效率。
國內學者馬蔡琛(1997)[6]、胡世明 (1999)[7]、劉召(2002)[8]、王駿 (2003)[9]等對我國期貨市場稅收政策進行了不同角度的研究,主要的觀點包括:不宜對期貨交易徵收流轉稅;適時開徵期貨交易行為稅;對套期保值交易所得予以輕稅鼓勵;浮動盈虧不課徵所得稅等。
實踐方面也說明市場和交易所對衍生品課稅的抵制。為了增加政府收入,在1993年、2002年和2006年美國政府多次向國會提交徵收期貨及衍生品交易稅計劃,但都引起了各大交易所的強烈反彈,導致計劃未能獲得通過。另外,新加坡SIMEX1997年1月推出 台灣 股價指數期貨,而台灣期貨交易所緊隨其後在1998年7月推出台灣加權股價指數期貨。同樣是台灣股價指數期貨,由於SIMEX沒有交易稅,台灣交易稅為0.05%,導致新加坡的台灣指數期貨交易量比台灣交易所的台灣指數期貨大一倍左右。為增加吸引力,台灣交易所不得不在2000年5月將期貨交易稅由0.05%降低為0.025%。
各國關於衍生品的課稅比較
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衍生品的種類越來越多,各種結構化衍生品層出不窮,但一般而言, 理論 上把衍生品分為四種主要形式:遠期合約、期貨、期權、互換。遠期合約和互換一般屬於櫃檯交易,期權產品既有交易所標準合約(如韓國)也有櫃檯交易(西方成熟市場),而期貨則以交易所標準化產品形式出現。考慮到期貨和期權在衍生品中交易量最大,因此,下文主要對期貨和期權這兩類具有代表性的衍生品產品課稅問題進行比較研究。
一、期貨
對於期貨交易,大部分國家的稅種主要集中在所得稅,其次是交易稅,部分地區和國家有營業稅(如我國台灣地區)。
1.所得稅
(1)美國
全球而言,美國期貨交易量最大,期貨交易的稅收處理非常複雜,因此本文僅對美國的課稅原則進行說明:
根據是否為避險或投機交易而使用不同的課稅規則;
避險交易因為和現貨頭寸相關,因此收益的 計算 使用實現原則,在平倉時才羅列損益,歸為一般損益;
投機交易按市價結算原則計算交易所得,即對沒有平倉的期貨合約按課稅年度最後營業日的結算價格計算未實現損益,並歸為資本損益,其損益的60%為長期資本損益,40%為短期資本損益(60/40原則),同時,損失可以向前抵扣或向後延期。
(2)日本
不區分避險和投機交易均采實現原則計算損益;
營利性法人單位從事期貨的損益為一般損益,損失可從一般所得扣除,並後延三年;
個人期貨從業者,損益歸為營利所得,損失可從一般所得扣除,非期貨業者,則損益歸為其它所得,損失僅在該項下扣除。
(3)法國
投機交易的損益應在年度結束時按市價結算原則計算;
避險交易有正損益時使用實現原則課稅,如有損失可使用市價結算原則歸入在發生的當期;
境內設立公司的交易損益屬一般損益,非境內設立公司的交易損益按資本損益處理;
(4)英國
期貨交易所得計算一般使用實現原則,但是銀行業可申請使用市價結算原則計算;
避險交易的損益歸入一般損益,投機交易的損益則按資本利得或損失課稅。
(5)新加坡
期貨交易所得計算使用實現原則;
在新加坡無住所的非居住者,期貨交易所得免稅;
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的會員、OBU、經核准的原油交易者、財務中心或國際貿易公司在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進行交易可適用優惠稅率10%;
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選出的交易量最高前20 名交易者,適用5%優惠稅率。
(6)中國香港
期貨交易所得,原則上納入課稅所得;
根據投資者身份不同,而課以不同稅率。投資者如果是非公司組織或個人,期貨交易所得稅課徵15%;投資者如果是公司,課徵16.5%;
所得稅豁免規定:通過共同基金或投資信託公司進行期貨交易豁免所得稅。
(7)中國台灣
使用實現原則;
期貨交易所得免稅;
營利性組織的期貨交易損失不得從所得額中減除;
個人期貨交易損失不得從綜合所得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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