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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分手費糾紛應注意的問題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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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把握產生分手費行為的合法性。
對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時,雙方約定或一方承諾給付分手費行為的合法性分析,應從兩方面來把握:①主觀方面。雙方約定或一方承諾給付分手費,應完全出於男女雙方特別是給付分手費一方的內心自願,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非出於當事人的內心壓力或精神恐懼而作出的約定或承諾。②客觀方面。雙方約定或一方承諾給付分手費的行為,客觀上應當是當事人在沒有受到任何威脅、恐嚇或脅迫等情形下作出的,也就是說在正常狀態下雙方約定或一方承諾給付分手費。同時,民法典規定「有下例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12]這即是民法典對當事人訂立民事合同行為合法性的規定。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時,雙方約定或一方承諾給付分手費,其實質是建立合同關係,雙方約定或一方承諾給付分手費的行為是訂立民事合同行為。所以,如果男女雙方不能繼續維持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時,一方要求解除關係,而對方則以吵鬧、尋死、家庭暴力以及虐待其他家庭人員等方式,脅迫要求解除關係一方簽定協議或者出具欠條、借條等給付分手費,那麼,以如此手段取得的分手費應系無效分手費。正如本文引子中專家指出,如果受脅迫,則不應保護。當然,主張受脅迫一方應當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雙方約定或單方承諾給付分手費時,受到對方的脅迫。
2、審查分手費的形式要件。
①、從分手費的特徵和給付方式看,雙方約定或一方承諾給付分手費的行為應為要式法律行為,即雙方約定或一方承諾給付分手費必須以書面形式,而不能採取口頭形式,否則,不能受法律保護。因此,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時,雙方口頭約定或一方口頭承諾給付的分手費,日後發生糾紛時則不能得到司法救濟。當然,當事人能夠按口頭約定或口頭承諾給付分手費的,則另當別論。
②、以欠條、借條、協議等書面形式確定的分手費,在司法審查時,應加以區別對待:第一、只有單純的欠條、借條,而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則不能認定為分手費。不僅有欠條、借條,且有其他證據佐證系分手費的,應認定為分手費。第二、以欠條、借條形式記明分手費,且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應認定為分手費。因為,從公證的法律效果來說,經過公證的民事合同所確認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直接具有申請法院執行的效力。所以,經過公證的欠條、借條所確認的分手費,應認定其效力。第三、雙方協議形式確定的分手費,只要雙方簽訂協議的行為合法,且協議中明確寫明為分手費的,應認定其效力。
3、區別對待分手費中包含的其他成分。
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時,一方面要解除雙方特殊的人身關係,另一方面要同時處理雙方的財產關係甚至子女問題等。由於,在戀愛、同居、建立婚約關係以及婚姻生活中,雙方互來互往,相處生活,共同勞動,在財產等方面誰也不會刻意保全相關證據,因為誰也不希望將來會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所以,當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時,對共同財產、債權債務等的處理是模糊的,尤其是雙方在解除戀愛、同居、婚約關係時,對動產不動產的處理更加說不清道不明。因此,雙方約定或一方承諾給付的分手費中,就有可能包含有共同財產、債權債務乃至子女撫養費的成分。由此,在司法實踐中,應強調對分手費證據的審查,謹慎審查分手費的純度,以真正實現司法公正的目的。
4、調解處理分手費的實際履行。
由於法律對分手費尚無明文規定,司法實踐界對分手費糾紛的處理也無定論,在具體解決分手費糾紛時,往往只能根據我國民法典及民法典的原則性規定來處理。因此,筆者以為解決分手費糾紛應廣泛採取調解方式,在基本查清糾紛事實的前提下,多作雙方的說服解釋工作,促成雙方達成一致的調解協議。比如,對分手費數額過高且給付分手費一方以其經濟能力無法履行的,應當作適度的調整,使分手費能夠得到實際履行,從而真正達到案結事了的目的,以實現司法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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