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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經濟困難諮詢贍養問題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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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經濟困難諮詢贍養問題
我伯伯目前已經70多歲,老伴早年過世,他一度跟大兒子一家在上海生活,平時幫他們做些家事。隨著年齡增大,身體逐漸不好,大兒子把他送回了老家。
由於種種原因,伯伯的收入很少,在當地屬於困難戶。
因為伯伯的三個兒子中,大兒子長年在上海打工,相對來說經濟條件最好,而且前些年伯伯曾幫助過他,給他帶過孩子,因此他希望大兒子能給他一點經濟資助,但大兒子表示其他兩個兄弟也應當共同承擔,而伯伯的另兩個兒子經濟條件不是很好,表示無力資助老人。
請問律師,像伯伯這樣生活困難的老人,子女是否有贍養的義務?贍養費應由有能力的子女支付,還是平均分擔?
另外,如果子女不願意支付,是否需要起訴所有子女?還是可以只起訴某一個子女?——肖先生
法律課堂——老年人的贍養
贍養人是履行家庭養老的主要責任者。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因此,老年人的子女是主要的贍養人。「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是指根據《民法典》和《民法典》規定,凡有贍養扶助能力的子女,不分男女均負有贍養父母之責。這種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間,而且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和生父母、養子女和養父母、繼子女和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或繼母之間。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贍養的義務。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放棄繼承權的子女,不能以此為由而拒絕承擔贍養父母的責任。因為在其未成年及不能獨立生活時,父母已盡了撫養教育的義務。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一千零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積極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因此,老年人贍養人的配偶也是老年人的贍養人。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的權利,也有要求贍養人支付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上述要求可以通過三種途徑去實現。
1、有權要求贍養人所在單位出面調解,對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贍養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2、由當地政府負責民事調解的部門即調解委員會調解處理。
3、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應追究贍養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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