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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基本法律原則的界定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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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農民合作 經濟 組織立法的首要任務就是確立基本原則,特別是在我國對合作組織立法經驗不夠、合作組織處在不斷 發展 的情況下,更應重視其基本 法律 原則的 研究 。但是對於什麼是「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的基本原則」,沒有現成的概念可供借鑑,因此研究這個 問題 首先應該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的基本原則概念的界定入手,對概念的外延和內涵有所揭示。筆者認為,從邏輯學上講,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的基本法律原則概念的上位概念是法律原則,容易混淆的兩個概念是:合作社原則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的立法原則。因此本文的主要任務是從法律原則入手,通過揭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的基本原則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並區別於合作社原則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的立法原則。
  關鍵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基本法律原則 合作社原則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的立法原則
  一、研究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的法律原則必要性
  就立法而言,法律原則既是立法的基本依據和指導思想,又是保障法律體系內部和諧統一的基礎。因此,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立法的首要任務就是確立基本原則,特別是在我國對合作組織立法經驗不夠、合作組織處在不斷發展的情況下,更應重視其基本法律原則的研究。確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的法律原則對立法的意義具體說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的法律原則是界定農業合作社 [1]的標準。
  什麼是合作社?用經濟學的語言,就是合作社的本質規定性。而 分析 合作社的本質規定性的基木路徑應是以國際合作社界公認的合作社原則及其演變為考察主線。 [2]可以看出合作社原則是界定合作社制度特徵的標準。其實,1984年國際合作社聯盟的合作社定義就是「只要以促進其成員的經濟和 社會 進步為目標,以互相合作為基礎的 企業 ,並遵循羅虛代爾所確定的、被國際合作社聯盟第23界代表大會所修訂的合作社原則,均可被承認為合作社組織。」[3]
  在法律上,法律認可的合作社原則往往規定到合作社的定義中去,在我國《農業法》中第11條第2款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堅持為成員服務的宗旨,按照加入自願、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餘返還的原則,依法在其章程規定的範圍內開展農業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又如《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是指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從事同類或者相關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依據加入自願、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餘返還的原則,按照章程進行共同生產、經營、服務活動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由此可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的法律原則中的農業合作社的法律原則是界定法律上農業合作社的標準,是農業合作社區別於其他經濟組織形式的原則性的法律標準。
  第二,法律原則是構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具體法律制度的依據。
  法律原則是法律價值的載體,是法律精神的法律化、形態化,因而它體現了法律的性質,決定法律的 內容 。法律認可的合作社原則是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具體制度的基礎或根源的,是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具體規則歸納出的抽象東西, 總結 許多更小的具體規則的廣泛的和一般的規則,可以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律規則指導思想、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定性的根本準則。比如根據民主管理的原則構建合作社的治理結構和管理制度,根據盈餘返還的原則構建合作社的分配製度等等。而國家扶持的原則則為國家的扶持政策法律化提供了原則上的支持。因此,立法機關在制定法律時,必須根據法律原則的要求來對法律內容設立整體框架。在具體制定法律時,立法者首先確定該法律的原則,然後再根據法律原則設立具體的法律規則。正如蓋房子一樣,設計師首先要設計房子的框架,而後再由施工人員填充材料。所以說,立法工作是一個由宏觀到微觀的過程。而在我國往往一部法律分為總則和分則兩部分,總則表述的是該部法律的原則和目的等,而分則是法律原則的具體化,是供「法律工匠」可以操作的法律規則。事實上,從草案來看,本次立法正是採取了這樣的模式。因此,研究本次立法的具體制度必然從總則開始,從法律原則開始。
  第三,在審議中,委員們對草案第三條,「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成員以農民為主體;(二)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三)加入自願,退出自由;(四)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提出了不同意見。如有委員提出:這裡規定的基本原則,第一個原則是「成員以農民為主」,我認為這個不應該作為基本原則,這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主體特點,應該把原則和特徵區別開來。筆者認為這主要是由於概念不清引起的。
  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基本法律原則的內涵和外延
  對於什麼是「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的基本原則」,沒有現成的概念可供借鑑,因此研究這個問題首先應該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的基本原則概念的界定入手,對概念的外延和內涵有所揭示。筆者認為,從邏輯學上講,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的基本法律原則概念的上位概念是法律原則,容易混淆的兩個概念是:合作社原則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的立法原則。因此本文的主要任務是從法律原則入手,通過揭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的基本原則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並區別於合作社原則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的立法原則。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基本法律原則的屬概念是法律原則,更上一層的屬概念是原則。因此,我們首先來看這兩個屬概念的內涵。
  (一)、原則的內涵
  原則,在 現代 漢語中的公共含義是觀察問題、處理問題的準繩。「原」,乃 「源」的古字,有根本、推求、察究、原來、起初之意。「則」為規則之意。[4]查《辭源》,無「原則」一詞,證明古代漢語中無「原」與「則」的合成詞,原則一詞可能是近代 中國 在翻譯外國書籍時將「原」與「則」兩字結合而產生的新詞,形成「根本規則」的含義。在拉丁文中,現代漢語中「原則」一詞的對應詞是 Principium,有「開始、起源、基礎、原則、原理、要素」等。[5]由此可見,拉丁文中的Principium同古漢語的「原」(源),語義十分接近,二者的原始意項皆為根本、起初。前者直接引申出根本規則的意項,後者將「原」與「則」結合,形成根本規則的意項,在普通 英語 中,原則 (Principle )主要有下列意項:(1)被接受或公開聲稱的活動或行為準則;(2)根本的、原初的或一般的真理,為其他真理所憑藉;(3)根本的教義或信條、特別的統治性意見;(4)行為的正確準則;(5)正確行為的要求和義務的指導感;(6)行為方式採用的固定規則。普通英語中「原則」的第(1),(2)兩個意項基本相同,皆表明原則是其他規則的來源和依據,是整體的基礎,具有不可動搖的根本地位,是其他規則產生的依據。通過對原則一詞的內涵考察可以發現,無論在漢語中還是在拉丁語或英語中,原則一詞的內涵指根本準則,是其他規則產生的依據。
  (二)、法律原則的內涵
  在我國「法律原則」作為法 理學 上使用的一個概念,也同樣具有「原則」的核心意項,國內學者一般這樣論述法律原則:「法律原則一般是指可以作為規則的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定性原理和準則」。[6] 「法原則是指貫穿於法或法部門之中的用以表達某種國家意志的指導思想」。[7] 「法律原則是法律上規定的用以進行法律推理的準則。[8]這些對法律原則的定義都揭示出了法律原則是法律體系中作為法律規則的指導思想、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定性原理和準則。
  在國外,梅國法學家弗里德曼在其著作《法律制度》中指出:「原則是超級規則,是製造其他規則的規則,換句話說,是規則模式或模型。… …『原則'起標準作用,即是人們用來衡量比它次要的規則的價值或效力的規則。'原則'還有一個意思是指歸納出的抽象東西。從這個意義上說,原則是總結許多更小的具體規則的廣泛的和一般的規則。」[9].美國《布萊克法律詞典》將「法律原則」解釋為「法律的基本性的公理或原理;為其他(指法律)構成基礎或根源的全面的規則或原理( a fundamental truth or doctrine,as of law;a comprehensive rule or doctrine which furnish a basis or origin for others )」 [10]從上述考證可以看出,「原則」在法律中是指構成法律基礎和根源的總的或根本性的規則或原理。
  可見,法律原則是指構成法律具體制度基礎或根源的,可以作為法律規則的指導思想、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定性的根本準則,是超級規則,是從具體規則歸納出的抽象東西,總結許多更小的具體規則的廣泛的和一般的根本準則。筆者認為,特別是在具體到一部法律中,法律原則尤其強調「從具體規則歸納出的抽象東西,總結許多更小的具體規則的廣泛的和一般的規則」的根本準則。
  (三)、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基本法律原則的內涵和外延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的法律原則與法律原則的種差是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的實質是農業合作社促進法,筆者認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基本法律原則的內涵是指構成農業合作社促進法具體制度基礎或根源的,從具體規則歸納出的抽象東西,總結許多更小的具體規則的廣泛的和一般的規則,可以作為農業合作社促進法的法律規則指導思想、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定性的根本準則。
  那麼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基本法律原則包括那些內容呢?全國人大在審議中,沈春耀所說的:「為什麼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意圖主要有三個:一是解決法人資格、法人地位問題;二是解決適當規範、引導問題;三是明確國家扶持政策。」筆者認為由此可以歸結為兩個關鍵問題:(一)是如何看待國際合作社原則確立我國農業合作社的基本法律原則。(二)是國家扶持政策的法律化。據此我們可以初步確定其外延包括:農業合作社的法律原則和國家扶持的法律原則。農業合作社的法律原則是指我國根據國際合作社原則並結合我國的實際以法律形式確立的農業合作社的法律原則。
  三、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的基本原則與相關概念的比較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的基本原則在使用中易於合作社原則、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的立法原則相混淆,如學者認為合作社法的原則 「是以法的形式確認下來用以指導合作社活動的基本原則」[12],因此有必要加以區分。
  (一)、與合作社原則概念的比較
  1、合作社原則的內涵和外延
  提到合作社原則,不能不追溯至1844年成立的羅虛戴爾公平先鋒社,因為在公平先鋒社成立以後,才真正具有了一般性的合作社原則。這一基本原則至今仍然是國際合作社聯盟共同遵守的思想基礎。所謂羅虛戴爾合作社原則是指1844年在英國羅虛戴爾公平先鋒社成立之後,社員們總結前人組織合作社的經驗,制定了一系列不同於資本主義企業(主要指公司)的經營管理原則。現在國際上認可的是1995年國際合作社聯盟制定的合作社原則,其定義是即:合作社原則是合作社將他們的價值觀付諸實踐的指南。其制定的原則有1、自願和社員資格開放。2、社員民主管理。3、社員經濟參與 4、自治和獨立。5、 教育 、培訓和信息。6、合作社之間的合作。7、關心社區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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