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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與法律透明度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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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與法律透明度
  楊國華
  WTO要求各成員國實施的有關貿易的政策、法令及各成員國間簽訂的影響國際貿易的現行協定,都必須公布,使之具有透明度,使企業和個人都容易了解到。其目的在於防止成員國之間進行不公開的貿易,從而造成歧視,扭曲國際貿易。WTO各項具體協議中都對透明度提出了要求。
  貿易政策、法規的透明度十分重要,是WTO的基本原則———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原則得以實現的重要保障。在WTO中,還有兩種方式來保證這一原則。一是通知(Notification),即WTO總理事會和主管各項協議的理事會、委員會對各國貿易政策和執行各項協議的情況進行經常性的審議,以保證各成員國貿易政策與WTO的規則相一致。
  一、《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中的有關規定
  GATT第十條「貿易條例的公布和實施」規定:
  (1)締約國有效實施的關於海外對產品的分類或估價,關於稅捐或其他費用的徵收率,關於對進出口貨物及其支付轉賬的規定、限制和禁止,以及關於影響進出口貨物的銷售、分配、運輸、保險、存倉、檢驗、展覽、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條例與普遍適用的司法判決及行政決定,都應迅速公布,以使各國政府及貿易商對它們熟習。
  (2)締約國採取的按既定統一辦法提高進口貨物關稅或其他費用的徵收率,或者對進口貨物及其支付轉讓實施新的或更嚴的規定,限制或禁止的普遍適用的措施,非經正式公布不得實施。
  GATT中的通知義務:
  從1947年開始,GATT秘書處多次提出了總協定所要求的通知義務的問題。1964年3月,締約方通過了兩個「關於貿易信息和貿易促進諮詢服務的報告」和「在貿易信息和貿易促進領域進行合作的建議」,提議締約方立即向秘書處提交法律、條例、決定、指令、有關協議。
  1979年11月東京回合結束時,通過了一項「關於通知、磋商、爭端解決和監督諒解」。諒解要求,締約方在採取影響總協定運作的貿易措施時,應儘可能通知秘書處,締約方應在這些措施實施前通知。
  1980年3月,通過了總幹事「關於通知和監督的建議」,要求締約方按照一個時間表進行通知。該建議還要求每半年一次舉行會議,專門審查貿易制度的進展進情況。
  1989年4月,通過了「關於加強GATT制度的決定」,編寫《國際貿易環境發展概覽》,總結GATT的主要活動,集中報告影響貿易制度的重要政策問題。這項活動與貿易政策審議機制一起,取代了上述開會審查的制度。
  此外,GATT在以下條款及實施的過程中,也對通知提出了要求:關稅、數量限制和其他影響貿易的措施、磋商和爭端解決、其他機構安排和最後條款、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及區域安排、貿易與發展。
  WTO多邊貨物貿易協議中的眾多協議,大多有透明度的規定。例如,《原產地規則協議》要求,各成員的原產地規則以及與原產地規則有關的普遍適用的司法判決和行政裁決,應予以公布,並通知世貿組織秘書處。
  二、《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中的有關規定
  (1)除非在緊急情況下,各成員應迅速在最遲於其生效之時,公布所有普遍適用的有關或影響本協定實施的措施。
  (2)如第一款所指的公布不可行,則此類信息應以其他方式公之於眾。
  (3)各成員應立即或至少每年一次向服務貿易理事會通報其顯著影響根據本協定已作具體承諾的服務貿易的新的法律、條例或行政指示或對現行的法律、條例或行政指示的任何修改。
  (4)各成員應對任何其他成員就其普遍適用的任何措施提供所有具體資料的請求予以迅速答覆。各成員還應設立一個或多個諮詢點,以便應請求,就所有這類事項及第三款要求通知的事項向其他成員提供具體資料。這些諮詢點應在世貿組織協議生效後兩年內建立。在建立諮詢點的期限方面,對個別發展中國家成員經同意給予適當靈活性。
  三、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地址S)的有關規定
  TR地址S第六十三條關於「透明度」規定:
  (1)由一成員實行的、有關本協定內容(智慧財產權的效力、範圍、獲得、實施和防止濫用)的法律和條例以及普遍適用的司法終局決定和行政裁決應以本國語言予以公布,或者,如此種公布不可行時,則應予以公開,以使各政府和權利持有人對其有所了解。一成員政府或政府機構與另一成員政府或政府機構之間締結生效的有關本協定內容的協定也應予以公布。
  (2)各成員應向TR地址S理事會通知第一款中所述法律和規章,以幫助理事會審議本協定的執行。理事會應設法將各成員履行這項義務的負擔減輕到最低程度,並且如與建立法律和規章的共同登記處的磋商獲得成功,可決定免除直接向理事會通知法律和規章的義務。在這方面,理事會還應考慮就源自《巴黎公約》(1967)第六條之三的規定在本協定下產生的通知義務需要採取的任何行動。
  (3)每個成員應隨時準備按另一成員的書面請求提供第一款所述的信息。一成員如有理由認為某一在智慧財產權方面的具體司法決定或行政裁決或雙邊協議影響其在本協定下的權利,也可書面要求為其提供或向其充分告知這些具體司法決定或行政裁決或雙邊協定。
  四、貿易政策審議機制
  總理事會進行的貿易政策審議是烏拉圭回合談判的早期成果之一,在回合結束前幾年就開始進行了。最初的審議是根據GATT進行的,集中在貨物貿易上。1989年4月12日,GATT理事會通過了關於建立貿易政策審議機制的決定。建立此機制的目的之一,就是為了實現更大的透明度。為了實現這一目的,每個締約方都應定期向秘書處提交報告,秘書處為此專門制訂了標準格式。
  1994年4月15日最後形成的烏拉圭回合協議包括了一項「貿易政策審議機制」的協議,明確提出了「國內透明度」的要求,即「各成員承認在貿易政策問題上政府決策的國內透明度對各成員的經濟和多邊貿易體制都具有內在的價值,並同意在它們自己體制內鼓勵和促進更大的透明度,同時承認國內透明度的執行必須以自願為基礎,並考慮到每個成員的法律和政治體制。」
  1995年WTO成立後,審議的範圍隨著WTO管轄範圍的擴大而擴大,覆蓋了服務貿易和智慧財產權。WTO貿易政策審議機構,實際上是總理事會的另外一種形式。審議集中在成員國各自的貿易政策和做法,但也考慮各國更廣泛的經濟和發展要求、政策目標及面臨的外部經濟環境。對主要四大貿易國,歐盟、美國、日本、加拿大的貿易政策,每兩年全面審議一次。對其他國家,根據其在世界貿易中的份額,相應增加間隔時間。審議有效地保證了各成員國有關政策法規的透明度和可預見性。
  烏拉圭回合還包括了一項《關於通知程序的決定》,要求成立「通知登記中心」,並由WTO貨物貿易理事會下設的一個工作組審議通知義務和程序的情況。1995年1月31日,在總理事會的第一次會議上,「登記中心」宣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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