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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財產分割和財產轉移問題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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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登記條例》開始施行。婚姻登記隨到隨辦,結婚和離婚都可當場辦理。新婚姻登記條例使協議離婚速度至少提前了一個月。有關人士認為,新條例實施後離婚率可能會上升。
一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意見"詳解離婚財產分割
此次婚姻法司法解釋意見稿全部28條中,有20條涉及財產分割,規定之細前所未有。上海市四維律師事務所的熊*民律師介紹,這是婚姻法的第二次司法解釋,第一次著重婚姻關係,這一次意見稿重在解決夫妻間的財產糾紛。
《婚姻法》中關於夫妻財產問題僅籠統地規定了三條:哪些是共同財產,哪些是一方財產,哪些是約定的財產。意見稿全部28條中,不但有20條涉及財產分割,而且規定之細前所未有,可以說只看意見稿,不用開庭你就知道勝算幾何了。
對此次意見稿,從事民事訴訟多年的律師認為,這次意見稿充分體現了公平合理的原則,"解釋中多次出現"相應補償"的字眼。過去財產分割都是一刀切,這次意見稿就根據具體情況,對相應一方進行經濟補償。但是也有不足之處。如解釋中第21條說雙方競價取得房屋所有權。競價的結果必然造成房屋價格的上升,而使得取得房屋一方補償給另一方更多。貌似公平,卻可能使得弱勢一方的利益受到損害。"
對比婚姻法和意見稿,區別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焦點一:房屋所有權問題。住房問題關係到一個人的基本生存條件,在人們的生活中占有舉足輕重的位置。離婚雙方對房屋爭執不下,也是可以理解的。怎樣在處理這類問題時有章可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幾個方面:
1.用夫妻共同財產取得的房屋,雖產權辦在一方名下,仍屬夫妻共有。
"雙方爭議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取得所有權,產權證辦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種情況非常普遍,房屋雖然是一方婚前承租其單位的,產權證也是辦在一方名下,但不能就此認定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因為雙方是用夫妻共同財產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買房的價款往往也是在夫妻雙方的工齡等因素上確定的,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比較公平。當然,除非雙方已有其他約定。
2.對單位福利分房,離婚雙方無法達成協議的,按市價評估後雙方競價取得。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根據有關福利政策購買房屋取得所有權,離婚時雙方對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鑑定機構對房屋的市價進行評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補償。雙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可以在評估基礎上由雙方競價取得。"
這是考慮到,購買單位福利分房與購買商品房之間價格差距甚大,如果離婚時一方取得房屋,僅僅給另一方當初購買福利分房一半價格的補償,顯然是不公平的。委託鑑定機構對房屋的市價進行評估,以評估的價格為基礎來處理房屋問題,可能相對公平一些。審判實踐證明,在雙方都想要房的情況下,通過競價方式解決此類糾紛的效果比較好。
3.父母購買的房屋讓小夫妻居住,分
情況可視為對子女個人贈與或對夫妻雙方贈與."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應視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有證據證明房屋為贈與夫妻雙方的情況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為夫妻雙方購置的房屋,應當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有證據證明為贈與一方的情況除外。"
從此項規定來看,父母出資購房讓兒女住,最好先寫下字據,或做公證,說清楚該房屋是給自己孩子的還是給孩子及其配偶雙方的,以免日後產生糾紛。如果不事先說明,就可能被視為小夫妻共同取得。
焦點二:財產及債務問題。意見稿對婚前雙方形成的財產關係規定:一方婚前給付對方財物數額較大,結婚後一年內起訴要求離婚的,可以綜合考慮給付財物方有無過錯及雙方其他實際情況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判決接受財物一方予以部分或者全部返還。如果所給付金錢用於購置家庭共同財產的,在財產分割時可考慮給付方適當多分。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債權人不得向另一方討要。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所欠個人債務,不能用共同財產中屬於未欠債方的部分清償。夫妻離婚後,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在財產分割上,婚前彩禮可全部歸還。意見稿中規定,一方婚前給付對方財物數額較大,結婚後一年內起訴要求離婚的,法院判決離婚時,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綜合考慮給付財物方有無過錯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判決接受財物一方予以部分或者全部返還。
焦點三:第三者問題。意見稿規定,夫妻一方發現另一方有與他人同居情形的,可以申請法院對配偶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訴訟保全。可一定程度上防止財產轉移。
焦點四:夫妻共有財產分割。首先,"夫妻店"分割不應影響生產。隨著社會的發展,"夫妻店"中的夫妻出資、入股等經濟活動日益活躍,\"夫妻店\"中很多情況下是以夫妻一方名義出資或入股,夫妻間財產關係愈發複雜,法院對離婚時的夫妻財產分割難度增大。
該徵求意見稿規定了此類財產分割原則: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涉及股權、經營權等權利的,應遵循有利於生產經營的原則處理;涉及智慧財產權中財產性收益的,應遵循鼓勵創作、有利於生產經營的原則處理;對股票等有價證券價值有爭議,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按比例進行分配。此外,夫妻用共有財產以一方名義投資組建獨資企業的,在不變更企業組織形態的前提下,應當給予另一方以相應的補償。
其次,公積金可屬夫妻共同財產。對與國家和單位發放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等和房改有關的新問題,徵求意見稿中明確: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的部分,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根據有關福利政策購買房屋取得所有權,離婚時雙方對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鑑定機構對房屋的市價進行評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補償。雙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可以在評估基礎上由雙方競價取得。
二離婚財產轉移問題
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的規定,家庭財產分為夫妻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兩部分,離婚時,個人財產歸個人,而夫妻共同財產則要進行分割。有的當事人為了把財產據為己有,想辦法把共同財產事先轉移,以達到讓對方少分甚至不分的目的。更有甚者還要把對方的財產也轉移隱藏。這都會給另一方造成很大的傷害。
記者從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財產轉移在今年的離婚案中約占35%,有增加之勢。律師說:"這類現象雖然比較普遍,但起訴方由於事前無戒備,事後
又難取證,故不易贏得官司。所以防止財產轉移,關鍵就在一個"防"字,也就是要事先做好準備,處處提防。"
1.首先要明確夫妻對財產處理法律權限。根據法律規定,若無特別約定,個人財產未經協商只能由個人處理,而共同財產的處理須經雙方同意。明白了這一點,夫妻任何一方都可理直氣壯地按規定處理財產,而不必考慮怕影響情感等因素。
一旦發生夫妻關係將要破裂的情況,為防止一方單方面處置財產,夫妻雙方最好不要像人們平時所做的那樣把財權交給一個人。如果一方擅自處理貴重的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要及時制止,特別是對一方以孝敬父母、捐贈等名義將財產轉移的情況,決不可掉以輕心。
2.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或者婚前協議。這是比較可行的辦法。夫妻雙方可以通過訂立書面協議的方式,約定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共同財產的歸屬。為了使協議書具有更大的法律穩定性,可以進行公證或者是律師見證。婚前財產公證可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即使發生糾紛訴訟到法院,法院也能及時審理,不會出現舉證不足或無法查實的後果。
3.進行訴訟保全和訴前保全。在離婚訴訟時也同時向法院申請財產訴訟保全,或者在離婚訴訟前,先向法院申請財產訴訟保全。
4."先下手為強"。這也是一種辦法,即把相關的證件甚至實物先拿到手。
據熊*民律師介紹,在他接觸的案例中,有些當事人在防範財產轉移問題上有自己一套。比如購置高檔物品後登記造冊、複寫購物票據等。有人還對家庭大宗財產拍照、列表,並有意識地尋找證人;有的在離婚訴訟時也同時向法院申請財產訴訟保全。熊律師指出,這些方法可供借鑑,但要根本杜絕財產轉移,關鍵是當事人要加強自我保護意識。
三離婚的理財之道
現在家庭收入已不單單是工資條上的數字了,像股權、經營權以及智慧財產權中財產性收益,在不少家庭已不鮮見。婚姻家庭領域裡的財產狀況發生了很大變化,離婚案件中的財產糾紛越來越複雜,財產種類、財產爭執標的額和過去不可同日而語,在有的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中,夫妻財產數額達幾千萬元甚至上億元。當夫妻感情破裂時,對財產的爭執往往寸金不讓。"感情沒了,後面的事就冷酷得像一場陰謀",其實這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如何正確處理離婚案件中的財產糾紛,涉及到一些財產收益的法律確定,和當事人的經濟利益。
離婚中一些最嚴重的財務失策往往也是最常見的問題,究其根源,幾乎都要怪規劃不周。而且在充滿怨恨的氛圍中決定財產歸屬,很可能會造成難以想像的經濟後果。其實,離婚也有許多理財之道。
1.搞清楚要房子的代價。
所有財產一人一半嗎?劃分財產經常會引發激烈的爭吵,夫妻雙方爭著要確保自己得到公平的一份。不過,公平不總意味著平分財產。
由於房地產一般在夫妻凈資產中占最大比例,收入較少的配偶一方常常會極力爭取得到房子---但房子是非流動資產,而且維護起來費用很高。對那些平時對家庭理財並不關心的配偶來說,要房子是特別危險的選擇。
在不少情形下,最理智的選擇是賣掉房子後雙方分錢,但已經飽受離婚痛苦的配偶一般不
願再賣掉房子,尤其在有孩子的情況下。在你準備鬥爭到底拿到房子時,要考慮一下每月還住房貸款、交稅、水電氣費和維護費用等成本?如果你放棄其他資產以換取房子,一定要確保自己能夠負擔其維護費用。"
考慮一下自己離婚後的經濟狀況以及你離婚得到的財產是否足以支撐這個家。支付每月的各種賬單是否會讓你頭痛不已?更糟的情況是,得到房子是否意味著犧牲了其他財產的分配?在開始離婚談判前考慮這些成本支出將使你避免在離婚後遇到一些經濟問題。
2.為即將分手的配偶買人壽保險
"如果離婚那天你丈夫被車撞了怎麼辦?如果丈夫沒有買人壽保險,那你就慘了。"
做好最壞的準備。如果沒有細緻的規劃,最友好的離婚都可能導致經濟上的災難。理財師建議接受撫養費和子女生活費的一方為前配偶購買一份人壽保單,保險金額應足以支付贍養費和未來可預計的支出,如大學教育等。如果提供撫養費和生活費的配偶死亡,其人壽保險賠償金將為孩子和你的生活提供保障。
為什麼要你買,而不是由前配偶自己來買?因為如果你是保單所有者,你可以指定受益人---也就是你自己,你還可以確保保費如期支付,使保單不至於失效。
最好在離婚前就辦妥保險的事情,這樣就不會臨時犯難。如果你的配偶不符合購買壽險的資格,財產分割協議應規定撥出一部分錢作為應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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