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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保修期限的糾紛及解決方法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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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保修期限的糾紛及解決方法是認真簽署保修協議,發現質量缺陷的,及時通知保修義務人。工程質量缺陷期和工程保修期的區別是保修期、缺陷責任期不同。
一、

工程質量保修期限的糾紛及解決方法


  工程質量保修期限的糾紛及解決方法:認真簽署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協議;發現建築質量缺陷及時通知保修義務人到場確認、督促整改;注意保留書面保修記錄;嚴格依約履行質量保修責任。
二、

工程質量缺陷期和工程保修期的異同


  工程質量缺陷期和工程保修期的區別如下:
  1.保修期: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過這個保修期限則無義務實施保修。保修期最低為兩年(水、電、裝修等),防水為5年,主體結構、基礎為設計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2.缺陷責任期:指承包單位為所完成的工程產品發生質量缺陷後的修補預留金額的時間,在責任期結束後可收回其質量保證金。缺陷責任期通常為6個月、12個月、24個月,具體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工程質量缺陷期和工程保修期的相同點:
  1.質量保修期和缺陷責任期的起始時間相同,兩者都是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開始計算;
  2.修復費用都由造成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三、

工程質量事故的等級分類規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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